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判決書,南縣農商銀行一名副行長違法發放貸款1200餘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
法院認定:2015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間,被告人蔡某華利用自己擔任南縣農商銀行青樹嘴支行副行長的職務之便,違反國家規定未對貸款户上户核查,為冒名的70人辦理了共計1203萬元貸款。
至案發時止,已歸還涉案貸款59.04萬元,尚有涉案貸款1143.95萬元未歸還。案發後被告人蔡某華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蔡某華利用擔任南縣農商銀行青樹嘴支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鑑於蔡某華主動到南縣農商銀行紀檢監察室交代自己違法發放貸款的事實,南縣農商銀行紀檢監察室報案後,被告人蔡某華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蔡某華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近日,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