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法》明確規定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
如果居民在上述場所內沒有帶身份證怎麼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曾説,沒帶身份證的公民可能還需要配合警察進一步的查驗。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公民必須隨身攜帶。也沒有規定公民不攜帶需要有什麼處罰。但是你無法證明你的身份或者是拒絕查驗的時候,在人民警察法和刑事訴訟法裏都有進一步的規定,人民警察有權根據有關規定帶你到公安機關做進一步的調查,這樣的話對公民自己是不方便的。
報出正確身份信息也可以,除了身份證之外,可以出示駕駛證、護照、工作證、居住證等相關證件,證明身份。“如果實在什麼證件都沒帶,能説出自己的身份證號碼,或者説出自己的詳細信息都是可以的。”警察在查驗身份時會使用“警務通”,公民信息可以隨時查驗,説出正確的名字、工作單位甚至户籍等信息都可以查出身份,並不一定非要出示身份證。“只有違法犯罪人員才會被帶回派出所,民警不會濫用權利。”
拒絕接受查證將面臨處理。公民需配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被查者不一定是犯罪嫌疑人,警方工作是有針對性的,比如根據警情通傳,或者是接到警情等相關信息後。“在特殊時段或者特殊區域,一線警員根據觀察或者現場調查,查驗可疑人員,都是為了做好治安工作。”警方人士強調,被查驗身份的人員並不是説就一定是犯罪嫌疑人。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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