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來京去天安門旅遊,但行至西側紅牆安檢棚附近時卻拒不配合安檢工作,在執勤民警對其進行勸離、控制等工作的過程中,不僅不聽勸阻還試圖強行闖入。
10月16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獲悉,該女子尤某被北京東城法院以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2020年1月8日22時許,女子尤某在天安門西側紅牆安檢棚附近,因拒不配合安檢工作與執勤民警發生爭執,在民警依法對其進行勸離、控制等工作的過程中,尤某用手擊打民警杜某的胸部,後被當場抓獲。
據尤某供述,當天其從外地來天安門旅遊,晚上9點多的時候,她在天安門附近逆向從北往南走,民警讓其過安檢通道並出示身份證,其認為民警態度不好和其發生了口角,並堅持要過通道,民警揪着其左胳膊的衣服不讓過,其就甩了一下胳膊打到了民警的左胸部,然後民警叫來兩三個警察將其控制住,強行帶上了警車。
民警杜某稱,當晚10點半左右,其在天安門城樓西紅牆安檢棚內執勤。1名女子由西向東走過來,説要去天安門的東面,人民大會堂那邊不讓過,其向該女子指明瞭方向,但是她説要從這邊過去,其讓該女子出示身份證件過安檢,但是她掏了半天也沒拿出來。
杜某説,因為後面還有人在等待,便讓女子先排後面去,但該女子想從旁邊護欄鑽過去從安檢棚的出口進去,其把她拉了出來,她就特別激動開始大聲嚷嚷,其一再告知她要配合民警工作,她不聽勸阻,其用雙手拉着她的左胳膊怕她闖護欄,該女子轉身用右拳捶打了一下其右側大胸和肩膀的位置,隨後其繼續警告她,但是她還是不配合工作,直到其和同事強制將她帶上警車。
上述説法得到民警顏某、安檢隊員工方某、馮某的證言證實。經鑑定,杜某的損傷程度不構成輕微傷。
公訴機關認為,尤某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庭審中,尤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辯稱其當時是因為身份證被扣押不能出示,故與執勤民警起了衝突。辯護人張鵬認為,尤某主觀惡性小、其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並且當庭能自願認罪,建議法庭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尤某無視國法,以暴力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鑑於尤某當庭能自願認罪,法院對其酌予從輕處罰。故法院以犯妨害公務罪,判處尤某有期徒刑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