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虛列費用等“兩宗罪” 太平洋財險支公司被罰35萬

據銀保監會官網消息,13日,中國銀保監會無錫監管分局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因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行為、虛列費用行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惠山支公司被罰35萬元。

​涉虛列費用等“兩宗罪” 太平洋財險支公司被罰35萬

來源:銀保監會官截圖

中國銀保監會無錫監管分局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對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惠山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財險惠山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存在着以下違法行為:

一、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行為

2019年1至6月期間,太保財險惠山支公司業務人員在展業過程中,存在向投保人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情況,比例約為保單保費的27%。經統計,太保財險惠山支公司共返還保險費金額合計8.98萬元,涉及保單94筆,涉及保費32.94萬元。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1: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

證據2:太保財險惠山支公司情況説明、相關業務清單;

證據3:黃楊的談話筆錄、身份證複印件、聘任文件;

證據4:案涉車輛保單及微信返還截屏;

證據5:太保財險惠山支公司營業執照、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二、虛列費用行為

2019年5月,太保財險惠山支公司報銷服務費用9.98萬元,列支科目為“業務及管理費用-專業服務費-技術服務費”,服務供應商為某公司,服務協議中所列服務內容為定期保養、代駕等,服務費用以轉賬形式予以支付。經核實,該服務供應商實際未提供協議中所列服務,而是在扣除10%的開票費用後,將餘額8.98萬元以現金形式返還給太保財險惠山支公司業務人員,實際用於給予客户保費回扣。

上述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證據6: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

證據7:太保財險惠山支公司情況説明;

證據8:相關費用報銷憑證、業務協議、發票複印件;

證據9:對相關人員的調查筆錄。

中國銀保監會無錫監管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上述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的規定,決定對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惠山支公司處以人民幣15萬元罰款。

中國銀保監會無錫監管分局表示,上述虛列費用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的規定,決定對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惠山支公司處以人民幣20萬元罰款。

綜上,中國銀保監會無錫監管分局決定,對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惠山支公司處以人民幣35萬元罰款。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 編輯:王擎宇 )

【來源:中國網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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