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入他人之室“捉姦”,的確算是私闖民宅,但構不成刑法上的非法侵入住宅罪。
圖片來源於新京報
文| 金澤剛
“妻子‘捉姦’反而被醫院副院長報警稱‘入室搶劫’”,這樣一則新聞,日前引發社會關注,也激起輿論場中對“捉姦”行為邊界與“私闖民宅”界限的討論。
據媒體報道,成都王女士懷孕期間,其丈夫、身為某民營醫院副院長的劉某清出軌女同事。住在27樓的她,發現劉某清和女同事租住在同單元24樓,遂帶人“捉姦”。王女士稱,她在進入房間後被丈夫毆打。可當天她收到丈夫報案稱,她“入室捉姦”的行為屬於“入室搶劫”。目前警方正在偵辦此案。
毫無疑問,這是一起私人感情糾紛引發的社會案件。從公共層面講,私域的情感糾紛沒有太多公共價值,價值往往止於“八卦談資”,但該案涉及的某些法律相關問題依舊有探討價值。釐清這些問題,也能起到借案普法的效果。
很多人會為“捉姦”賦予某種“快意恩仇”的色彩,但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出軌”牽涉的道德問題是一碼事,“入室捉姦”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另一碼事,一碼還得歸一碼。“入室捉姦”是否屬於“私闖民宅”,這問題確實值得認真辨析一番。
在法律上,居住安寧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權利之一,任何人沒有法定事由是不能擅自闖入他人住宅。
法定事由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國家公務人員因依法執行任務而進入住宅,如搜查取證,抓捕犯罪嫌疑人。二是緊急避險,為了維護一個更大利益而不得已破門而入,比如進屋救人,或者為了挽救鄰居的重大利益,不得不“破門而入”採取某種緊急行動等。
王女士帶人闖進他人住宅,並非這兩類情形中的一種,而是為了獲得丈夫出軌的證據。這樣的動機和行為應該如何界定?
首先,雖然王女士丈夫出軌行為損害了其婚姻權利,但其婚姻權利與他人住宅安寧權之間,不存在明顯的衡量利益大小問題。其次,“捉姦”當日不存在迫不得已的“破門而入”的緊急情況。所以,王女士帶人“捉姦”屬於私闖民宅。
只不過,結合王女士的主觀動機及其丈夫存在過錯的情況下,王女士帶人“捉姦”固然屬於私闖民宅,卻很難構成刑法上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很難達到用刑法來量刑制裁的程度。
在這類事件中,與非法侵入住宅相關的,還有後續行為評價問題。如是否存在拍裸照後擴散傳播、拿走房屋內財物等情況。
單就“情”急之下私闖民宅的行為來説,即使社會能夠理解、法律予以寬容,也不值得提倡。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不會鼓勵“捉姦”。當然通常而言,對於受害者的舉證做法,進入司法程序,法庭可能會作出有利於舉證者的裁量,而非以“非法侵入住宅”為由一概否定證據。
無論如何,在入室捉姦問題上,“捉姦”的邊界就是止步於違法之前。不單是“捉姦”,很多舉證行為都該如此——目的正當,不等於手段上就能不講究。這點還得重申。
□ 金澤剛(法學教授)
編輯:丁慧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