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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讓債權包括哪些內容,是什麼?

由 許愛花 發佈於 綜合

“債權轉讓”,它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進行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那麼可轉讓債權包括哪些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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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讓債權包括哪些內容,是什麼?

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王少坤律師解答:

債權轉讓,應當具備的條件是:

1、存在有效的合同。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

2、債權是可讓與的債權。不可轉讓的債權包括依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3、達成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

4、轉讓要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徵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

5、遵守法定程序。

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王少坤律師解析: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在司法實踐中,有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轉讓債權。債權轉讓的前提必須是合法的債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轉讓無效。由於轉讓無效致使受讓人受損的,轉讓人應予以賠償。

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係。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後,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如經對方承諾,則成立新合同,已不屬於債權轉讓的範疇。

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第91條規定,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其債權轉讓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合同法》第87條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説,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願原則,但對於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隨意轉讓,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轉讓無效。

【來源: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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