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身份證被冒用維權,公共服務不妨多些主動性

因九年前丟了一張身份證,來自貴州的王先生近來飽受個人信息泄露的困擾。不久前,他在個人所得税App上發現,自己“被入職”了數十家公司,後經調查他還分別被登記為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監事。值得注意的是,已有技術能破解人臉識別,將靜態照片轉化成可轉頭、眨眼等3D動態,以通過人臉驗證(6月6日《南方都市報》“N視頻”)。

一張丟失的身份證能做什麼?這些見諸報端的奇怪事兒給人們敲響了警鐘,原來能產生如此多的嚴重後果:莫名成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監事,莫名被債務追上門,莫名在銀行申請了信用卡或背上貸款,甚至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每個發現身份證被冒用的當事人,第一時間都想立即消除危害後果,但現實是,並非想終止就能立即終止。

一系列的取證工作,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涉及多部門間的反覆協調等流程,常常讓當事人疲於奔波。比如,被冒用註冊了公司,要向相關部門申請撤銷登記,需提供身份證丟失報警回執、身份證遺失公告、銀行掛失身份證件記錄、由專業機構出具的筆跡鑑定報告等有助於認定冒名登記基本事實的材料。而一旦材料不齊,相關部門不予認定,免不了產生糾紛,走上訴訟之路。如果距離被冒用登記時間太久,過了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按照法律規定可能被駁回起訴。而被冒用的情況又確實存在,救濟之路就這樣陷入死衚衕。

本是飛來橫禍,無辜受牽連,為何維權之路這麼難走?丟失身份證雖然是當事人的責任,無可辯駁,但是此後的被冒用後果並不能全由一人擔責。其中既有不法分子使用技術手段矇混過關審核環節的原因,也可能有相關部門自身把關不夠嚴格的責任。假如當事人陷入“無法證明我是我”的死穴,相關部門豈能坐視不理?協助被冒用當事人解決問題也應視為公共服務的重要舉措,變被動為主動服務,提供異地註銷、限時撤銷限制等更多便利渠道,為當事人及時止損。

2019年6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想羣眾之所想,急羣眾之所急”,積極應對羣眾訴求,並規定了一些便利舉措。儘管只是指導意見,但從公共服務部門的性質出發,卻是勢在必行的羣眾服務指南。

在當事人與相關部門因糾紛僵持的訴訟困局中,司法機關也有發揮作用的空間。實踐中,法院無法繼續審判工作時,檢察機關可以發揮監督職能,參與調節當事人與行政部門的糾紛,積極化解行政爭議,也為解決這類問題貢獻了司法力量。可見,公共服務多一分主動,矛盾化解就多一分助力,壓在當事人身上的擔子也輕了不少。今後在此類事件、案件的處理中,相關部門都不妨主動一些,別讓無辜受害的當事人再無助地孤軍奮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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