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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檢普法島 | 王珞丹微博尋寵事件:順鴨女子構成犯罪嗎?

由 卯秀珍 發佈於 綜合

7月3日,演員王珞丹在自己微博上發佈了一則“尋鴨啓示”,幫同事尋找被人抓走的寵物鴨“吉吉”,並且公佈了抓鴨女子的監控照片,在網絡上引起熱議。

最終,抓鴨者被找到,可是寵物鴨“吉吉”卻已經被殺死。

順走一隻寵物鴨是否構成盜竊罪?

抓鴨人將面臨怎樣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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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盜竊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02

主觀認定是關鍵

根據法律理論,要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盜竊罪,還要符合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不僅需要客觀上符合“盜竊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客觀行為,還要在主觀上有犯“盜竊罪”的故意,才構成盜竊罪。以網紅“柯爾鴨”為例,品相良好的成年鴨價格多在千元以上,品種優良的幾乎達到萬元,甚至一枚蛋的價值也上百元。就此事件而言,只有當行為人明知或者足以知道鴨子價格不菲,方可認定其構成盜竊罪。對於不懂行情的普通人來説,這隻鴨子的價值超出了行為人的認知能力和範圍,進而導致其對盜鴨行為形成了“錯誤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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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責任

抓走“天價寵物鴨”的行為雖然不一定會構成盜竊罪予以刑事處罰,但極有可能會受到治安處罰或被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如《民法典》第1184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而且,若該寵物鴨對鴨主人具有特定意義,寵物鴨的死亡確實對鴨主人造成了巨大精神損害的,根據《民法典》第1183條第2款的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鴨主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製作:伊檢新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