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彭澤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朱某模等3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首要分子朱某模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採礦罪等12項罪名,數罪併罰,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朱某光、朱某黨等33名黑社會性質組織參加者,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並處相應沒收財產、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6月至2005年4月,被告人朱某模組織被告人朱某新、朱某圖等人在長江瑞昌段對外來採砂船強行收取資源費,是朱某模等人首次有組織地共同犯罪,以朱某模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初步形成。該組織以朱某模為組織者和領導者,人數較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相對具體的分工和活動規約。2004年至2019年期間,該組織以“江邊貨場”、“老鼠尾砂石經營站”、“華林貨場”、“新開路採石場”為平台,通過有組織地在長江強收“資源費”、非法採砂、收購和銷售非法開採的江砂、非法採礦、強迫交易、投資入股等方式聚斂資金,謀取非法經濟利益,僅老鼠尾砂石經營站2010年至2014年非法採砂獲利就達2000餘萬元。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利用所獲取的部分經濟利益,維繫組織的生存、發展、壯大,支持違法犯罪活動,為服刑或被羈押的組織成員“上賬”及給予經濟補償等。最終形成了“以黑護利”、“以利養黑”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運作模式。通過設立老鼠尾砂石經營站,對在長江瑞昌段老鼠尾水域非法採砂的其他人員進行警告、威脅和毆打,並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或毆打,致使朱湖村周邊地區羣眾迫於該組織威懾,不敢到老鼠尾水域非法採砂,對老鼠尾水域非法採砂形成非法控制的局面,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自2004年6月至2019年3月,以被告人朱某模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共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採礦、妨害公務、強迫交易、聚眾鬥毆、挪用資金、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賄的等犯罪活動18起,違法活動7起,造成4人輕傷、5人輕微傷,為非作惡、欺壓羣眾,在瑞昌市形成重大影響。
此外,部分該黑社會性質組成員還在組織意志外實施了犯罪6起。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被告人朱某模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