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達理保險經紀三項違規被罰12萬元

8月4日,中國銀保監會常州監管分局發佈了2則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涉及永達理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江蘇常州營業部(以下簡稱永達理常州營業部),以及其負責人陳弘庭。

經查明,永達理常州營業部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開立獨立佣金收取賬户

2017年2月27日,永達理常州營業部在某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户,該賬號一直作為一般結算賬户日常使用,且用於收取保險機構支付佣金。如2018年,永達理常州營業部通過上述賬户累計收取保險機構支付的佣金3523.74萬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開户許可證、銀行交易明細、銀行回單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永達理常州營業部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永達理常州營業部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罰款。

二、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2017年11月30日,永達理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印發《公佈2018年上半年高峯會議獎勵辦法》。根據該方案,2018年8月30日至9月7日,永達理常州營業部部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及投保人蔘加了總公司組織的目的地為“南法”的高峯會議旅遊活動,其中有周某某、顧某、鄭某某、汪某等4名投保人隨團參加該活動,永達理常州營業部保險經紀從業人員浦某某、劉某某、温某、錢某某分別為上述4人支付旅遊費,共8.78萬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2018年上半年高峯會議獎勵辦法、出團報名事宜、出團人員報名表、獎勵結算事宜、結算一覽表、銀行交易明細及回單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永達理常州營業部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永達理常州營業部責令改正,並處10萬元罰款。

三、客户告知書製作不規範

2019年6月前,永達理常州營業部使用的《客户告知書》,如客户謝某某於2017年12月25日簽署的《客户告知書》,未包含保險經紀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與經紀業務相關的保險公司、其他保險中介機構是否存在關聯關係的內容。

陳弘庭作為永達理常州營業部的負責人,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綜上,監管決定作出如下處罰:對永達理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江蘇常州營業部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2萬元。對陳弘庭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

以下為罰單原文:

永達理保險經紀三項違規被罰12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常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常銀保監罰決字〔2020〕3號

當事人:永達理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江蘇常州營業部

地址: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天寧時代廣場1號樓8層801-808室

主要負責人:陳弘庭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中國銀保監會常州監管分局對永達理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江蘇常州營業部(以下簡稱永達理常州營業部)違法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開立獨立佣金收取賬户

2017年2月27日,永達理常州營業部在某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户,該賬號一直作為一般結算賬户日常使用,且用於收取保險機構支付佣金。如2018年,永達理常州營業部通過上述賬户累計收取保險機構支付的佣金3523.74萬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開户許可證、銀行交易明細、銀行回單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永達理常州營業部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永達理常州營業部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罰款。

二、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2017年11月30日,永達理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印發《公佈2018年上半年高峯會議獎勵辦法》。根據該方案,2018年8月30日至9月7日,永達理常州營業部部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及投保人蔘加了總公司組織的目的地為“南法”的高峯會議旅遊活動,其中有周某某、顧某、鄭某某、汪某等4名投保人隨團參加該活動,永達理常州營業部保險經紀從業人員浦某某、劉某某、温某、錢某某分別為上述4人支付旅遊費,共8.78萬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2018年上半年高峯會議獎勵辦法、出團報名事宜、出團人員報名表、獎勵結算事宜、結算一覽表、銀行交易明細及回單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永達理常州營業部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永達理常州營業部責令改正,並處10萬元罰款。

三、客户告知書製作不規範

2019年6月前,永達理常州營業部使用的《客户告知書》,如客户謝某某於2017年12月25日簽署的《客户告知書》,未包含保險經紀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與經紀業務相關的保險公司、其他保險中介機構是否存在關聯關係的內容。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客户告知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永達理常州營業部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五十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永達理常州營業部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罰款。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對永達理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江蘇常州營業部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2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常州監管分局

2020年7月27日

永達理保險經紀三項違規被罰12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常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常銀保監罰決字〔2020〕4號

當事人姓名:陳弘庭

地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中央路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號碼:08****74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中國銀保監會常州監管分局對永達理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江蘇常州營業部(以下簡稱永達理常州營業部)違法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開立獨立佣金收取賬户

2017年2月27日,永達理常州營業部在某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户,該賬號一直作為一般結算賬户日常使用,且用於收取保險機構支付佣金。如2018年,永達理常州營業部通過上述賬户累計收取保險機構支付的佣金3523.74萬元。

陳弘庭作為永達理常州營業部的負責人,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開户許可證、銀行交易明細、銀行回單、陳弘庭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陳弘庭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0.5萬元。

二、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2017年11月30日,永達理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印發《公佈2018年上半年高峯會議獎勵辦法》。根據該方案,2018年8月30日至9月7日,永達理常州營業部部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及投保人蔘加了總公司組織的目的地為“南法”的高峯會議旅遊活動,其中有周某某、顧某、鄭某某、汪某等4名投保人隨團參加該活動,永達理常州營業部保險經紀從業人員浦某某、劉某某、温某、錢某某分別為上述4人支付旅遊費,共8.78萬元。

陳弘庭作為永達理常州營業部的負責人,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2018年上半年高峯會議獎勵辦法、出團報名事宜、出團人員報名表、獎勵結算事宜、結算一覽表、銀行交易明細及回單、陳弘庭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陳弘庭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

三、客户告知書製作不規範

2019年6月前,永達理常州營業部使用的《客户告知書》,如客户謝某某於2017年12月25日簽署的《客户告知書》,未包含保險經紀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與經紀業務相關的保險公司、其他保險中介機構是否存在關聯關係的內容。

陳弘庭作為永達理常州營業部的負責人,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客户告知書、陳弘庭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陳弘庭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0.5萬元。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對陳弘庭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常州監管分局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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