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譜!離婚後母子竟“生離”2年多?法院執行:要求前夫履行協助前妻探望兒子的義務

沒想到,離婚後想見兒子一面會這麼難。整整2年多,離婚後的張女士都沒能見到年幼的兒子。而隨子一起生活的前夫彭先生,非但拒不協助履行探望,還提出執行異議,企圖繼續阻擾張女士作為母親的探望權。近日,普陀區法院執結了該起涉探望權的執行異議案,要求前夫彭先生履行協助前妻張女士探望兒子的義務。

離譜!離婚後母子竟“生離”2年多?法院執行:要求前夫履行協助前妻探望兒子的義務

圖源:東方IC

約定探望方式時間

2021年3月,張女士同彭先生經普陀區法院調解離婚。約定離婚後,兒子小彭隨父親共同生活,張女士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2000元至小彭18週歲。同時約定,探望方式為每月單週週六上午,由彭先生將小彭送至張女士位於寶山的住處。

2021年5月,彭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探望的方式和時間。法院經審查認為,行使探望權的主體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而彭先生作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負有對探望權的協助義務,不具有探望權主體資格,裁定駁回起訴。

今年4月,張女士向普陀區法院申請執行,要求彭先生履行協助其探望兒子的義務。對此,彭先生提出書面異議,否認其未履行協助探視的義務。同時,他認為張女士要求在約定以外的地點進行探望,屬於違反調解書規定,應駁回張女士的執行申請。

異議請求缺乏事實

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本質,是無法割捨的親情連接。探望地點的變更,只要在不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本質並不影響探望權的實質履行,雙方理應友好協商。

自2021年3月至今長達2年多的時間內,張女士與彭先生離婚後按時支付兒子的撫育費,卻一次也未能探望到年幼的兒子。從法理角度看,其承擔的權利與義務明顯不對等;從情理角度看,其子在年幼時期長期缺失母愛,勢必影響身心健康成長。

鑑於彭先生之前在張女士申請執行探望權時,兩次提出執行異議,來阻止張女士探望。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認為彭先生所提異議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有濫用救濟權利的嫌疑,不予以支持,裁定駁回其異議請求。

普陀區法院向彭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履行協助張某探望彭某的義務。最終,經過執行法官進一步的工作,彭先生與張女士就探望相關事宜達成了和解。

法官説法

離婚後探望權的行使與保障,都是從守護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出發。在具體案件的審理與執行過程中,必須結合情理法,既要彰顯司法的力度和温度,也要弘揚矜老恤幼優良傳統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根據民法典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該方不履行協助義務的,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相應的司法解釋規定,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因此,在涉探望權執行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先督促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履行協助義務,如仍拒不協助的,則可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間接性強制措施。

通訊員 趙立立 朱佩玲 新民晚報記者 江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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