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 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法規上限怎麼辦?
案件簡介
2018年
王某向趙某借款10萬元
書面約定借款利息為月利率3%
借期一年
王某每月向趙某支付利息
但支付標準已達到月利率4%
借款到期後
王某未向趙某償還本金
趙某訴至荊州區人民法院
要求王某支付本金10萬元及逾期利息
荊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案中,被告王某每月向原告趙某給付利息的標準已達到了年利率48%,明顯超過了民間借貸利率36%的法定上限,超過部分的利息1.2萬元無效。因此案中王某仍欠趙某借款本金,故超過部分應予充抵借款本金,衝抵後尚欠本金8.8萬元,故判決被告王某償還原告趙某借款本金8.8萬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民間借貸在人們生活中出現頻率較高,在法院受理案件的類型中佔比較大。關於利息的約定是民間借貸的重要內容,法律關於民間借貸的利息有哪些規定呢?今天就來盤點一下。
雙方約定了利息。1、約定利息年利率在不超過24%的,法院應予支持。2、約定年利率在24%-36%區間,如果借款人已經支付了利息,後悔又想要回來,則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未支付這部分利息,出借人想要這部分利息,法院也不會支持,通俗點理解就是“給了別想要回,不給也別想要”。3、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雙方沒有約定利息。1、 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期內利息,法院不予支持。2、借款人自願支付,之後又反悔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的,不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予支持;超過36%紅線部分利息法院始終支持返還。
雙方約定不明。1、 自然人之間約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內利息。2、 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的,法院應綜合考慮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來確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認定最後的利息,一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