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保護上限設置應更靈活

利率保護上限設置應更靈活

商海春作(新華社發)

要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不只是司法機構一家的任務,需要多管齊下、綜合治理。事前要拓寬資金供應,特別是源於經營較規範的正式金融機構的支持。要防止低效國有企業過度佔用金融資源,擠壓民營企業;事後則可以從規範債務催討行為予以發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改委聯合公佈《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範民間金融市場。《意見》提出,抓緊修改完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這一規定很快引發了業內專家熱議。有專家認為,這傳遞出強烈的政策信號,有利於民間金融健康發展,能起到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對於具體利率上限設置方式,多位專家建議,利率設置方式可以更加靈活。

“兩線三區”或退出

2015年,最高法公佈《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兩線三區”的做法,以此規範民間借貸行為。這一規定出台後,此前“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規定正式退出歷史舞台。

“兩線三區”中的“兩線”指的是36%和24%兩條紅線;“三區”指的是兩條紅線劃分出的區域:24%以下為司法保護區;24%至36%為自然債務區;超過36%為無效區。這意味着年利率24%以下的民間借貸受到法律保護;民間借貸中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將認定無效,不受司法保護;處於這“兩線”之間的,即年利率24%到36%之間,當事人自願履行該區間的債務,法院不反對,但如果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該區間內的債務,法院不予保護。

一直有觀點認為,年利率24%作為司法保護上限太高,不利於實體經濟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日前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我國民間借貸市場是正規金融市場的必要補充,對於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確實有一部分市場主體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映人民法院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過高,這個問題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視。

今年兩會期間公佈的《民法典》第680條第1款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鄭學林表示,對於社會上反映司法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過高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緊研究。在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及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大形勢下,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以紓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從源頭上防止“套路貸”“虛假貸”。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結合《民法典》的最新規定開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修訂工作,調整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項內容。

上限將如何設置

當前,業內討論的焦點集中於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是否應錨定LPR設定,以及如參照LPR,設定多少倍數合適。

LPR是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這是由具有代表性的報價行,根據其對最優質客户的貸款利率,以公開市場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貸便利利率)加點形成的方式報價,由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計算得出,為銀行貸款提供定價參考。

LPR每月20日發佈一次,當前有觀點認為,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可以1年期LPR4倍為標準,作為司法保護上限。7月20日,最新一期1年期LPR報價為3.85%,據此測算,4倍也就是15.4%,這與24%的上限相比,確有明顯降低。

有觀點認為,在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前提下,民間借貸利率參照LPR報價,是貸款利率市場化的選擇。

但也有專家對此提出了不同意見。“利率市場化推行多年,民間借貸利率市場化未嘗不可。對於民間借貸可以設定上限,但設定上限的方式、限度、高低可以靈活,設為LPR的幾倍並不科學。”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商法研究室副主任趙磊説。

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文表示,目前一些銀行的信用卡、消費金融公司的利率都超過了15%利率限制,更何況是民間借貸。如果將民間借貸利率控制在15%以內,民間借貸市場可能就不復存在,反而會倒逼那些根本不指望尋求司法支持的、具有破壞性的民間借貸暗中發展起來。陳文建議,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所依據的基準貸款利率應符合市場整體情況,倍數也應具有靈活性。

根據地區經濟發展現狀、市場活躍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利率水平也是專家的建議之一。“不同地區的利率水平應有區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認為,“東部與中西部的經濟活躍程度不同,利率水平也應該不同。全國統一標準肯定不合適。”

仍需要綜合治理

業內專家認為,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要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強化對實體經濟的支持,但這需要多管齊下、綜合治理。

“誰都不會拒絕低成本融資,個人或企業選擇更高利率的民間借貸,是受市場規律支配的。”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繆因知表示,一個人或企業承擔的民間借貸利率有多高,就意味着他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有多難。

彭冰也建議,當前最需要的是加強供給,金融供給不足是中小企業、自然人、低信用等級自然人接受不到正規金融服務的最終原因。正規金融機構下沉不夠,中小企業不符合商業銀行借款條件,無法獲得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只能尋找民間借貸。

繆因知認為,要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不只是司法機構一家的任務,需要多管齊下、綜合治理。事前要拓寬資金供應,特別是源於經營較規範的正式金融機構支持。要防止低效國有企業過度佔用金融資源,擠壓民營企業;事後則可以從規範債務催討行為予以發力。

“在同等本金情形下,借貸利率越高,所涉及的利益越多,借出方可能越有動機實施非法催討。”繆因知進一步説,但債務本身的合法性和債務催討的合法性是兩回事。即便債務合法、利率很低,債權人仍然不能採用暴力等違法行為來催討。倘若債權人不能對債務人開展無所不用其極的債務催討,那麼高企的約定利率也不會導致債務人“家破人亡”或衝擊社會秩序,債務人還能反過來與債權人達成債務重整與和解。此外,繆因知建議,個人破產製度也需要加快推進,促進企業家和其他人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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