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後雙方“親自”和“共同”領證有啥區別?我們找了位律師分析了一下

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剛公佈的離婚冷靜期實施條款怎麼感覺走偏了?”日前,民政部下發一則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管理的通知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政局協議離婚的夫妻,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屆滿離婚冷靜期後的30日之內,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此文件中,“離婚證必須雙方同時領取”引發熱議,有人提出疑問,經過30天冷靜期後,如果一方不去領離婚證,是否就不能離婚?或者説,因為長期家暴或者其他一些因素申請離婚,是否必須得經過離婚冷靜期?記者連線律師進行了解讀。

A、離婚冷靜期對挽救婚姻是否有效?

記者注意到,在民政部下發的文件中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而請求撤銷的業務,而據《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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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規定,也被網友解讀為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對挽救婚姻是否有效?

對此,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小明認為,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其實釋放的立法者的善意,也是對如今離婚數量高發的緩衝。

“其實,很多離婚都是計劃已久或雙方難以再相處下去的結果,對這種情況的婚姻而言,離婚冷靜期確實增加了時間成本。”林小明説,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對沖動離婚或者感情並沒有破裂的義氣用事者,能有效避免衝動鬥氣型的一拍兩散,因此,從根本原因探究,挽救婚姻的不是離婚冷靜期而是雙方是否還有着情感或親情維繫。

B、圍繞網友關注的必須雙方共同領取離婚證 該如何理解?

記者注意到,在民政部下發的文件中,經民政局協議離婚的夫妻,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屆滿離婚冷靜期後的30日之內,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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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領取離婚證是非要共同領取才行嗎?林小明律師認為,目前的實施條款,對於雙方必須共同和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是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的。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而根據民政部出台的文件則規定: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從表述來看,雙方親自並非意味着雙方共同或同時,似乎民政部的實施細則對民法典的規定作了擴大解釋,但民政部的細則是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形,“倘若雙方沒有共同去申請離婚證,面對來申領離婚證的單方當事人,婚姻登記機構怎能確定相對方也同意離婚?”

如果沒同時來申領離婚證的另一方不同意離婚,那就意味着雙方並沒有達成協議離婚,不屬於婚姻登記機構的管轄範圍。也就是説,需要通過訴訟途徑來解除婚姻關係。

C、有人提出 結婚冷靜期比離婚冷靜期更有必要?

在民政部下發該文件後,有網友提出,結婚和離婚都是雙方的自由,但基於現實情況,比如家庭、小孩以及經濟原因,不少人的離婚之路卻並不順利。

網友認為,對於現在的年輕人而言,結婚冷靜期相比離婚冷靜期更有必要。對此,林小明律師告訴記者,設置結婚冷靜期可以提倡,但不宜用成文法的形式將其固定下來,畢竟結婚屬於婚姻當事人私域範圍內的情感選擇,法律不宜過多幹涉婚姻自由。

“相對於結婚自由,離婚的前置條件是經過了婚姻登記的法定程序,也就是法律已經介入了婚姻,而解除婚姻,當然也應當採取一定的法定程序,至於這些程序是否合理或有效,還需要實踐檢驗,可作為現行正在實施的法律,應當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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