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30天是否理想化?薛寧蘭答《民法典》十問 |149期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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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位聽友獲得提問機會,現場領悟學者對《民法典》的最新解讀

只要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方,離婚時可獲得勞務補償

金可可:您提到離婚家庭勞務的補償擴大了。在強調照料老人方面,是不是限制於另一方的老人?假設某位全職太太,操持家務且照料老人,但老人是她自己的父母,能否也作為離婚家務補償中的考量因素?

薛寧蘭:法律上明確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老人的義務。中國現在的農村家庭多為婦從夫居,更多的是照料公公婆婆。城市家庭尤其是大城市,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年輕夫妻越來越少。此時,不能以共同生活的場所來界定。即便不與老人共同生活,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依然存在。

如,一方父母生病住院需要家庭支付醫療費,這也屬於履行贍養義務的表現。只要有法定贍養義務,無論是否與老人共同生活,只要婚姻期間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也應該屬於可補償的情形。

《民法典》刪除禁止結婚的疾病,交由當事人自己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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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可可以民商法學科帶頭人的視角,與薛寧蘭研究員展開探討

金可可:您剛才談到《民法典》刪除了禁婚疾病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婚姻自主權。能否談談更為具體的立法理由?

薛寧蘭:婚姻家庭是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形成的自然人的身份關係。從家庭角度來説,婚姻是一個社會的基本生活單位。從法國民法典的角度看,婚姻家庭法其實是一部人法。在大陸法系中,尤其是瑞士民法典,關於禁止結婚的要件中並不包括患有疾病。但要求行為人具備締結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能力,如,精神病人可能不具備這種能力。

哪些疾病應當禁止結婚?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與台灣地區、香港地區、澳門地區的立法中,都沒有明確指出禁止結婚的疾病。因為禁止疾病結婚和禁止近親結婚的法律屬性不同,禁止近親結婚是不能與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這是從優生優育的角度出發,對婚配範圍的限制。而禁婚的疾病實際上是對結婚權利的剝奪,涉及到人權保障問題。因此,《民法典》把結婚的權利交給雙方當事人,刪除了禁婚疾病,用“重大疾病”的條款賦予當事人撤銷權。對此,關於“重大疾病”的界定顯得尤為關鍵。

有人提出,能否參考人壽保險中列舉的30種嚴重疾病?對此,我不太贊同。首先,應當區分重大疾病與禁止結婚的疾病。其次,若重大疾病的列舉無法窮盡,又該如何處理?我想能否樹立這樣一個原則,可能影響對方身心健康、有礙生育的疾病應當屬於重大疾病,或者那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是否結婚決定的疾病。

中國的婚姻家庭立法,尤其需要考慮地區發展不平衡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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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師李建民:據不完全統計,2018年我國結婚率是7.2‰,離婚率是3.2‰,而全國的離婚結婚之比超過50%,最高的天津達60.5%。有觀點提出,婚姻最終會走向消亡,您怎麼看?

薛寧蘭:離婚率和結婚率一個上升一個下降,確實是改革開放40多年,市場經濟發展帶來的一種變化。這一現象對婚姻家庭領域產生了一定的衝擊。北大社會學、家庭學的權威專家提出,社會學家認為,對離婚率有三種統計方法,科學的離婚率比是100對夫妻中,一年有多少對離婚,但統計起來十分困難。有學者對世界各國,尤其是美國進行比較研究後認為,中國的離婚率從目前來看仍處於中等偏下的水平。

從長遠來看,婚姻家庭從原始社會經歷了幾千年變化留存為最後的一夫一妻制,是人類歷史的選擇。多數中國人認為,婚姻家庭是一個人安身立命的處所。即便今天的婚姻家庭價值觀多元化,人的權利意識覺醒,出現了不婚族、不育族,但這些局部的個人選擇並不代表整體民眾的選擇。

中國社科院有國慶調研項目,我也經常去邊遠地區調研。在中國廣大的中西部地區,城鄉差別巨大,婚姻家庭制度在傳統和現代化之間經常有所跨越。如,寧夏、雲南、甘肅等地的農村,許多夫妻常為一些家庭瑣事而離婚,這與大城市關注離婚財產的情況完全不能等量齊觀。最高法院在民事案件處理中發現,民間婚姻家庭的習俗勢力非常強大,婚前索要彩禮在農村地區是一個普遍現象。因此,中央從去年開始遏制天價彩禮。

又如,我們在南方四省調研發現,夫妻共同債務中被負債的配偶很冤,其中80%都是女方。她們説,婚姻好像一個陷阱,一旦和對方結婚了,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24條的規定,婚姻期間對方所有的舉債行為都變成夫妻共同債務了。這實際上正是司法解釋的不合理之處。再如,《民法典》設立了30天離婚冷靜期,在徵求意見時議論眾多,大家認為,結婚才更需要冷靜。

因此,面對我國各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我深切的感受到,只有良法才能善治。這也是十九大報告提出的——立法要慎重,否則就會對民眾的婚姻家庭基本權利造成巨大的損害。

 法定婚齡差是基於傳統對結婚和生育是一體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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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聯職工張峻銘:現行《婚姻法》規定,男女結婚年齡是22歲、20歲,立法時為什麼會有男女歲數的差別?

薛寧蘭:1950年《婚姻法》規定男女結婚年齡為20歲、18歲。1980年的《婚姻法》分別提高了2週歲。對於婚齡差異值的解釋是,女性比男性早成熟,這是一個習慣婚齡差。但民法上的成年年齡都是18歲。

1980年制定第二部《婚姻法》時,我國正面臨如何控制人口數量擴增的問題,1970年代中後期,國家提出只生一個孩子的計劃生育政策。其實,1980年制定《婚姻法》時,很多學者認為,為了實現計劃生育,法定婚齡應該更加上提,甚至可以按照晚婚年齡設定。最後沒有這樣做,因為傳統上認為,結婚和生育是聯繫在一起的。婚齡差這個問題在《民法典》編纂期間出現過不同聲音,很多學者認為應該刪除男女的婚齡差,統一為20歲或18歲。

很多國家不存在婚齡差,我也贊成消除婚齡差,因為習慣婚齡差只是法學的一種解釋。醫學專家認為,個體差異很大,無法界定成熟的統一年齡。尤其在當下,父母特別關注子女的教育,整個兒童羣體的成熟年齡其實都提前了。另外,我國的法定婚齡在世界上屬於較高的層次。據社會學統計,一些大中城市的男女青年初婚年齡已大大超過了法定婚齡,基本在26歲左右。法定婚齡指的是結婚不能早於該年齡,其目的還是在於防止傳統認為的早婚帶來的早育。

金可可:我們國家的法定婚齡確實偏高。西方有“結婚成年制”,男女到16歲雖未成年、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若經過父母批准即可結婚,此時提前視為其已成年,被當作成年人看待。

父母子女關係不因離婚而解除,生父母仍負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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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張映竹:實務過程中遇到這樣一個調解案例。父母離婚時,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判給了父親。現在,父親因涉及刑事犯罪而被羈押,無法履行撫養義務。已經與該未成年人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母拒絕繼續撫養。生母表示,離婚時已給過10萬元撫養費,因此也拒絕撫養。如何判斷生母和繼母兩人的內在訴求和爭端?

金可可:離婚後的“撫養權”是指由某一方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直接照顧該未成年人。但未取得這種“撫養權”的另一方配偶,仍然負有撫養義務。即使該方已經履行了判決中所確定的撫養費,但在另一方無力承擔或出於各種原因不能承擔其撫養義務時,仍然負有補充的撫養義務,但在內部關係上,對另一方有求償權。因此,生母並不會因為已經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就免於對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

薛寧蘭:繼父母子女關係在我國《婚姻法》中規定的特別原則性,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適用的權利義務規定,強調了事實的存在。有撫養教育關係才形成繼父母關係,即便生母、生父再婚,只要沒有形成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係,也不構成繼父母子女關係,而只是姻親關係。配偶的血親和血親的配偶在法律上,一般沒有權利義務關係。那麼,繼母有無繼續撫養的義務?需要分情形考慮。生父再婚後,如果繼子女和繼母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係,則存在權利義務關係。但《婚姻法》特別規定,父母子女關係不因父母關係解除而解除,這才會導致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爭奪。同時,法律也規定,不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擁有探望的權利。所以,擁有撫養權的生父即使被羈押了,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也依然存在。

夫妻一方私自設立家庭信託,財產轉移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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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從業人員高平:家庭中高收入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前提下設立家庭信託,對方是否可以申請撤銷?是否存在“撒謊權”的問題?

金可可:此時,屬於無權處分,合同本身有效。但信託需要移轉信託財產的權利予受託人,信託財產的移轉行為,需要經過配偶的同意,否則移轉行為不生效,即財產轉移無法實現。若受託人已因其他法定事由取得該財產權利,亦應返還。

設30天“離婚冷靜期”是尊重婚姻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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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祁長春:《民法典》設定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是否阻礙離婚自由?

薛寧蘭:為什麼增加離婚冷靜期?除了婚姻家庭受市場經濟衝擊以外,與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兩項制度的不平衡具有很大關係。

2003年,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頒佈,離婚登記程序簡化,取消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一個月的離婚審查期,協議離婚程序變得非常便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離婚率上升。2016年以來,我國每年有近500萬對夫妻通過協議離婚程序離婚。

離婚不只是夫妻關係解體,還關涉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與權益保障,以及法定贍養義務履行、財產分割等一系列問題,應當非常慎重。設立這一期間是民法典在保障離婚自由與防止輕率離婚上的一種制度平衡。

據悉,民政部、全國婦聯正在研究《民法典》實施後,如何加強離婚輔導諮詢服務,這是一個重大的理念變化。所以,不能簡單認為設置離婚冷靜期就是妨礙行使婚姻自由。其實,法律上的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離婚自由也是相對的自由。韓國、俄羅斯等國也存在“離婚熟慮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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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現場踴躍提問者,左側為朱聯國、王靜波,右側為柴俊、王曉笛、朱蕾

精彩瞬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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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法學會、文匯報社、上海市婦聯,三家主辦方領導對70年來婚姻法到民法典的變化有了最新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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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婦聯向現場提問聽友提供了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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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可可從三個具體案例講解了其他角度對”她權益“保護的已有提升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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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寧蘭研究員從2001年就開始民法典立法研究,也是《民法典》家庭婚姻編的立法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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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現場提問,金可可更多從民法角度加以闡釋,薛寧蘭側重家庭婚姻法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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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一個,達現場的30位聽眾,帶着問題,和學者進行了深入互動 

作者:李念  金夢

現場照片:周文強 龔悦
編輯:錢亦琛
責任編輯: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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