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鏈條打擊!斬斷“捕、運、銷”蛸蜞地下產業鏈

來源 |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非法捕撈行為成本低、利潤高,在巨大利誘下,從捕撈、運輸、銷售到餐桌,非法捕撈已形成地下產業鏈。對於明知是非法捕撈所得仍予以收購的收贓者,準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進行入罪打擊,全方位追責,斬斷非法利益鏈條,全力摧毀“捕、運、銷”地下產業鏈,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順利推進。

全鏈條打擊!斬斷“捕、運、銷”蛸蜞地下產業鏈

2020年9月25日至10月5日,被告人廖某甲在長江上海段流域禁漁期內,組織朱某某、廖某乙、楊某甲、何某某、廖某丙、蔣某甲、廖某丁、蔣某乙、楊某乙、何某某至長江上海段九段沙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捕撈蛸蜞共計9900餘公斤,並出售給徐某某、嚴某某、顧某某、崔某某、高某某、姚某某等人牟利。

經上海市崇明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上述蛸蜞價值人民幣19萬餘元。

全鏈條打擊!斬斷“捕、運、銷”蛸蜞地下產業鏈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徐某某、嚴某某、顧某某、崔某某、高某某、姚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日前,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廖某甲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其餘6名被告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拘役四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在本案的辦理過程中,上海鐵檢院充分發揮捕訴一體優勢,強化引導偵查,有效發揮訴前主導作用。引導偵查機關通過調取手機電子數據、漁獲物的銷售賬單等證據,查明歷次捕撈作業情況及銷售渠道,及時對漁獲物價值進行鑑定,確保準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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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認定共同犯罪,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查明涉案人員在捕撈過程中工具準備、捕撈、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的事先共謀及地位作用,追查歷次捕撈作業情況及漁獲物去向,有力指控犯罪。對於事先通謀後進行內部分工,分別實施非法捕撈、運輸、銷售等行為的,準確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共犯論處。

本案系對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收購、運輸、出售水產品行為全鏈條打擊的案件。本案呈現涉案人數多、漁獲物數量多、總價值高的特點。上海鐵檢院全方位精準打擊上下游犯罪,斬斷利益鏈條,彰顯了從嚴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犯罪活動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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