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鍾曉璐 見習記者楊希典 楊芮雯
5月,一批新規來了!其中受到市民廣為關注的,當屬“遛狗不牽繩”將違法。該法條正式施行後,遛狗不牽繩將面臨怎樣的法律後果?對此,封面新聞記者邀請律師進行了解讀。
5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確單位和個人飼養犬隻,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法律還規定,攜帶犬隻出户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隻傷人、疫病傳播。
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陸元輝認為,從立法的角度看,《動物防疫法》更多的是從防止公共疾病傳播,保護公共衞生安全的層面去對犬隻進行管理。
“其中,第30條規定了飼養犬隻應按規定接種疫苗,以及攜帶犬隻外出應系犬繩,但對應的在法律責任第90條,只針對沒有按規定打疫苗的情況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説,目前從行政處罰上該行為沒有對應的責任。”
陸元輝提醒廣大市民,該法條實施後,首先,從法律的層面規定了攜帶犬隻外出屬於一種明確的法定義務。“這就意味着,如果犬隻未繫繩導致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傷的,以前可能還需要評價犬隻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繫繩行為本身是否有過錯,那麼現在就可以直接根據這個規定來確定這種過錯的成立,從而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除此以外,在刑事領域上來看,由於明確規定了對犬隻繫繩的法定義務,如果行為人因此給不特定公共人羣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達到定罪標準的,從理論上説,可能會對處理這類極端的危害事件,嫁接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認定的一個接入點。
“也就是説,遛狗不牽繩造成的極端危害事件,飼養人或許還將被進行罪名評價,承擔刑事責任。”陸元輝説。
四川宸佐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雲輝説,此次新規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在實施過程中應由相關部門結合相關社區,做到宣傳到位,告知其後果。後期在執法過程中,對於不牽繩遛狗行為處於罰款,強制沒收犬隻等處罰行為,對於因不牽繩遛狗發生傷亡案件,可由執法部門將犬隻強制沒收,並對遛狗者處以五年內不得再辦理養犬登記。
他提醒,養犬人士應做到文明養犬,按規定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攜帶犬隻出户的,應按規定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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