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積極開展糧食領域執法檢查

為從源頭上管控糧食儲備與流通安全,進一步扛穩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政治責任,切實維護糧食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近期,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聯合市商務局,深入轄區糧食加工企業開展糧食存儲與流通市場安全執法檢查。

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積極開展糧食領域執法檢查

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積極開展糧食領域執法檢查
此次檢查,執法隊員重點將“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推進過程中劃轉至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的糧食物資領域行政處罰事項列入檢查清單。

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積極開展糧食領域執法檢查

主要包括以下檢查事項:

1.有無相關經營許可證件

2.是否向相關主管部門備案

3.是否按照規定對成品糧進行質量安全檢驗

4.是否存在非法銷售、加工被污染糧食

5.是否存在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等行為進行了檢查

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積極開展糧食領域執法檢查

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積極開展糧食領域執法檢查
同時,執法隊員也對企業的倉儲設施、儲糧數量和購銷台賬建立等方面開展了實地勘察,針對糧食進出庫日常管理、糧食質量檔案建立等問題對企業進行現場指導。

在走訪過程中,執法隊員主動向企業管理人員普及《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和行政指導,壓緊壓實糧食經營單位法律意識和主體責任。



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積極開展糧食領域執法檢查

下階段,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將繼續把糧食流通領域執法檢查納入常態化工作,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築牢糧食安全“防護牆”,多措並舉確保市域內糧食流通領域健康有序發展。


法律鏈接:《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税、費和其他款項;

(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台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第四十七條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二)黴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

(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

(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


第四十九條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

(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三)擠佔、挪用、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託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

(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通訊員:陳瀟依 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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