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明確執行襲警罪高空拋物罪等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7日發佈補充規定,根據刑法修正案(十)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出補充、修改,明確了妨害安全駕駛罪,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襲警罪,冒名頂替罪,高空拋物罪,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等。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記者羅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7日發佈補充規定,根據刑法修正案(十)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出補充、修改,明確了妨害安全駕駛罪,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襲警罪,冒名頂替罪,高空拋物罪,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等。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記者羅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