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四,香港警隊國安處行動

撰文 | 熊穎琪

2月4日,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多名警察抵達反中亂港組織成員古思堯所住的長沙灣青山道永盛工業大廈,在大廈一樓實施拘捕。

古思堯被指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押往長沙灣警署繼續接受調查。

大年初四,香港警隊國安處行動

古思堯曾因多次參與反中亂港活動被拘捕並被判刑入獄。

古思堯被控於2020年7月在法院外侮辱國旗,2021年1月28日早上在香港西九龍法院被判罪名成立,被判入獄4個月。

另據央視新聞去年4月的消息,已解散的“港獨”組織“香港眾志”原秘書長黃之鋒及反對派人士古思堯,涉嫌於2019年10月5日《禁止蒙面規例》生效首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黃之鋒另被控違反《禁止蒙面規例》。案件於去年4月13日宣判,黃之鋒再被判入獄4個月,古思堯再被判入獄5個月。

大年初四,香港警隊國安處行動

政知君注意到,在香港警隊國安處大年初四的這場行動中,還拘捕了除古思堯外的另外四名嫌疑人,他們同樣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對“顛覆國家政權罪”予以了明確規定。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針對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行,香港特區政府曾回應,絕不容忍顛覆國家政權罪行,警方全力嚴厲依法打擊違法活動。

特區政府保安局前局長李家超面對媒體曾表示,特區政府絕不容忍任何顛覆國家政權罪行。他強調,危害國家安全是嚴重罪行,香港國安法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明確定義,特區政府定必嚴厲打擊,以儆效尤。

資料 | 央視新聞客户端 人民日報等

校對 | 葛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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