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長寧檢察在線
大家還記得前不久的犬隻傷人事件嗎?
廣東佛山順德區一隻寵物犬掙脱牽引帶,在奔跑的過程中絆倒一位老人致其死亡,令人痛心。
狗狗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
然而生活在人口密集的都市中
人與狗難免會發生“摩擦與碰撞”
“鏟屎官”應當如何規範養犬?
一旦發生犬隻傷人
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
下面我們就來看一看
首先,無論是現行的《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四條,還是即將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都對養犬作了原則性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這指導我們在養犬時,應當履行看管義務。
以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攜帶犬隻外出應當:
1、為犬隻掛犬牌;
2、為犬隻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兩米,在擁擠場合自覺收緊牽引帶;
3、為大型犬隻戴嘴套;
4、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避開高峯時間並主動避讓他人;
5、及時清除糞便等。
如果飼養人未能履行上述義務,致他人合法權益受損,那麼可能除了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以外,還將面臨行政處罰。依據《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其次,對於犬隻傷人,《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也就是説,如果損害結果是因被害人主動去挑逗犬隻造成的,那麼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飼養人可以減輕責任直至不承擔責任;除此之外,《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裏的“安全措施”包括戴嘴套、束牽引帶等。
應當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的基礎上,新增了一種例外情況,那就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文明養犬,從我做起
家有愛犬的朋友們
狗狗將短暫的時光交予我們
我們應當負責
不僅要懂得照顧狗狗
更要在遛狗時
遵守規定不影響他人
讓可愛的狗狗們
為我們帶來更多的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