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委託人是“邪惡之徒”,律師就這樣辯護?
只要讀過這篇《辯護意見》的原文,任何對律師職責有起碼瞭解的人,都不難看出其荒謬之處。文中,諸如“凡不悔其罪、不善其心之人,只能以刑罰誅其惡行惡念”等半文半白的表述,除了炫示作者的修辭技巧以外,並未體現出其作為法律人的專業素養。而在文末,“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使用正確,定罪量刑正確”的説法,更是攻守易位、越俎代庖,唐突地扮演起了檢察官乃至法官的角色。
乍看起來,這份《辯護意見》中的部分內容,彷彿出自一番慷慨激昂的公開演講。仔細一看,其核心思想又與公訴人手中的刑事起訴書有幾分相似。總而言之,這些文字並不像一篇由專業律師寫就的《辯護意見》。也正因如此,這份文書才在律師行業引來了極為廣泛的批評意見。
顯然,這樣的律師,要麼是把法援工作當成了可以隨意處理的雜務,要麼是把嚴肅的庭審看成了可以任意為之的秀場。不論其心態是前者還是後者,本質上都是對法治精神、刑事訴訟程序與律師職業的輕蔑嘲弄。對此,當地律協還需查清這份《辯護意見》的出爐過程,對違背職業道德的個人與律所嚴加懲戒,如此才能維護律師行業的職業規範,確保刑事訴訟的嚴肅性與公正性。
值得注意的是:相關新聞在網上熱傳後,不少對法理知識理解有限的網民,都對這起事件的性質產生了不小的誤讀。由於在這起案件中,林維清代理的當事人被檢方指控犯有販毒罪,不乏有人將林維清的做法美化成“嫉惡如仇”“出淤泥而不染”等。但事實上,這種理解不過是網民的自我感動與一廂情願。
只要看看林維清的執業經驗,我們便會發現:此人作為一名資歷頗深的刑辯律師,不可能不懂“律師為當事人服務”的道理。反過來説,倘若他真的如此“眼裏揉不得沙”,見不得犯罪分子僥倖逃脱,當初又何必選擇為被告做辯護律師呢??在這些前提下,林維清寫出這樣一篇荒謬、不合邏輯的《辯護意見》,恐怕既不是業務能力的問題,也不是道德取向的問題,而完全是工作態度的問題。
説穿了,一名律師寫出這樣的《辯護意見》,與其説是在給檢方“幫忙”,不如説是在以一種另類的方式耍性子、撂挑子。由於此案的詳情並未充分披露,我們並不知道,林維清到底是跟當事人發生了什麼齟齬,還是在向法援中心或主審法官“變相示威”。但是,不論此事背後有多少不為人知的幕後故事,林維清身為法援律師,都沒有把工作當成兒戲,把法律當成玩具的道理。
相比於當事人自費聘請的律師,由法援中心指派的法援律師,本來就時常受到各種各樣的質疑。許多人甚至懷疑:法援律師會不會因為拿到的酬勞偏少而敷衍了事,或是和公訴方“穿一條褲子”。對此,一名對法治有信仰,對工作有責任心的法援律師,還應盡心盡力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以實際行動破除這些質疑和傳言。法援律師肆意胡來,損害的不僅是自己的職業聲譽,更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公信。因此,這起荒唐的事件還應成為一個深刻的教訓,社會也要警惕此類操作造成的危害。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