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單位負責人被警告

本報訊(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林恆)近日,市審計局在對一單位年度預算執行及決算(草案)進行審計時,發現該單位自2012年起至2018年3月,存在違規發放通訊費等問題。

市審計局依法出具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決定,責成該單位追回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並上繳財政,同時將以上問題移交市紀委進一步查處。

目前,該單位已全部追回違規發放津貼補貼23.5萬元,紀檢部門也對單位負責人胡某作出警告處分。

案例點睛

中紀委、中組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規定,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後,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準自行新設津貼補貼項目;一律不準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標準和擴大實施範圍;一律不準自行擴大有關經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一律不準發放有價證券和實物。

福州市公務員局、財政局《關於印發〈福州市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實施績效工資後,事業單位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發放其他津貼補貼或資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審計機關對依法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對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處罰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全文共682字)

來源:福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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