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特斯拉起訴“特斯拉啤酒”侵權

由 撒宏才 發佈於 綜合

IT之家 6 月 13 日消息,近日,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新增一條侵害商標權糾紛開庭公告。據此前管轄權裁定文書顯示,特斯拉起訴稱,中飲食品在啤酒及蘇打酒產品上使用標識“TESILA”構成了侵權,案件將於 6 月 23 日開庭。

民事裁定書

前程序_原告方訴求

中飲公司、廣東中飲公司共同上訴稱: 一、 原審裁定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1.中飲公司最早於 2015 年 1 月在第 32 類啤酒等商品上核准註冊第 13113593 號商標,兩上訴人的被訴侵權行為系對註冊商標的合法使用。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註冊商標、 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之規定,涉及註冊商標權利衝突的爭議,應當由行政主管機關通過行政程序處理,故一審法院不應當受理本案糾紛。2. 中飲公司所享有的第 1311 3593 號“特斯拉”商標的註冊時間早於被上訴人涉案商標的註冊時間,本案不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以下簡稱商標法) 第十三條之規定,被上訴人企圖通過認定馳名商標指控上訴人在先註冊商標構成侵權的主張不能成立。二、“特斯拉”“TESLA”是塞爾維亞裔美籍科學家尼古拉・特斯拉的名字,早已是廣為知曉的詞彙,且已由不同主體在各個類別申請註冊為商標,並非原告專用、獨創的商標名稱,缺乏顯著性,不能因為特斯拉汽車後來形成知名度就無限制擴大其保護範圍。三、 兩上訴入均未在原審被告糖玖網絡科技 (上海) 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糖玖公司) 的網站上發佈招商、銷售信息,與糖玖公司沒有任何商業上的交易行為,一審法院以糖玖公司所在地作為案件管轄依據不符合法律規定,缺乏事實依據。綜上,兩上訴人請求撤銷原審裁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或將本案移送至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或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特斯拉 (上海) 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特斯拉公司) 提交答辯意見稱,1. 中飲公司繫於 2021 年 3 月受讓取得第 13113593 號商標,但其在受讓之前就已在生產銷售涉案被控侵權產品。同時,其在啤酒產品上使用的標識為“TESILA",並非第 13113593 號商標。除啤酒商品外,上訴人還生產銷售蘇打酒產品,而蘇打酒並非第 13113593 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與啤酒不屬於同一商品類別。故兩上訴人的商標使用行為並非對註冊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2.兩上訴人關於本案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馳名商標規定,以及“特斯拉”“TESLA”不是被上訴人專用、 原創的商標名稱,其他公司在各個類別上註冊了“特斯拉”“TESLA”等商標的主張,均系案件實體審理的內容,不屬於管轄異議審查範疇。3.原審被告糖玖公司在其經營、 管理的糖酒網上為兩上訴人發佈涉案侵權產品的招商廣告,使用涉案侵權商標,宣傳幫助銷售涉案侵權產品,構成共同侵權,為本案適格的被告。鑑於糖玖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故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原審被告糖玖公司未提交述稱意見。

法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 上的註冊商標與其在先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一十一條第 (三) 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範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徵、拆分、 組合等方式使用的註冊商標,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中,當事人對被訴侵權行為是否超出核定商品範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徵等方式使用註冊商標存在爭議,尚需進行實體審查後才能確定本案是否應當由人民法院審理,故在管轄異議階段尚不能評判上述爭議。至於被上訴人的涉案商標是否馳名及其保護範圍的確定、兩上訴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均屬於實體審理範疇,與本案管轄審查無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六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第一條規定,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所在市轄區內的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本案涉及馳名商標的認定,且被上訴人起訴指控原審被告糖玖公司在其經營管理的糖酒網上使用侵權商標,為兩上訴人發佈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的信息,宣傳、幫助銷售涉案被控侵權產品。鑑於糖玖公司的住所地位於上海市,故一審法院據此確認其對本案的管轄權,於法有據,並無不當。綜上,兩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