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辛苦一年,野豬一夜毀完。進入秋冬季,野豬破壞農田、撞車傷人等話題頻頻衝上熱搜,人與野生動物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
近年來,隨着退耕還林、自然保護區及野生動植物保護等系列工程的實施,野生動物棲息地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野豬等野生動物種羣不斷增長。另一方面,由於野豬繁殖力強、成活率高、適應性廣,而虎、豹、熊等天敵種羣數量相對較少,某些地區野豬的分佈密度超標。
日前,山西省明確將在沁水等8個縣開展省級野生動物致害補償保險試點工作。與此同時,已有多地陸續探索包括野豬在內的野生動物致害綜合保險業務,多渠道籌措補償資金,創新野生動物肇事補償機制。
“人豬衝突”頻發“打也不敢打,防也防不住”“眼看着莊稼被糟蹋,很多人都不敢種地了”……
野豬具有春拱種、夏毀苗、秋啃果的特性,自1994年我國開始保護野豬等野生動物以來,截至去年,全國野豬總數已有約100萬頭。在人民網開設的“領導留言板”專欄上,全國多地村民反映,當地野豬氾濫成災,對農作物帶來嚴重危害,一些農户甚至因此產生放棄種地的想法。
據悉,野豬已經成為我國致害範圍最廣、造成損失最嚴重的野生動物。儘管不堪其擾,但相當一部分地區的農户遭受野豬侵襲後,卻無處索賠,只能自認倒黴。四川巴中市相關部門數據顯示,目前巴中市野豬數量達3.5萬餘頭,野豬損害農作物面積2萬餘畝,直接經濟損失近2000萬元。
近日,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下發《關於開展省級野生動物致害補償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決定在沁水縣、陵川縣、澤州縣、高平市、陽城縣、和順縣、朔城區、沁源縣8個縣(市、區)開展省級野生動物致害補償保險試點工作,試點期暫定為三年。
試點期間,每縣(市、區)每年累計責任限額不超過1000萬元。其中,財產損失累計限額950萬元。財產損失中,農作物損失累計責任限額600萬元,牲畜損失累計責任限額350萬元;人身損失累計限額50萬元。
在承保區域內因野生動物致害導致第三方傷殘、死亡或財產損失承擔經濟補償責任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救助補償。上述保險中的野生動物特指常見危害農作物的野豬、野雞、野兔、獾、豆雁、野鴨、野鴿、黃喉貂、金錢豹、豹貓、大天鵝。因非法捕捉、獵殺野生動物造成傷害的,不在賠償範圍內。
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野生動物致害補償保險旨在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和商業保險手段,建立管理措施科學、服務網絡完善、理賠及時高效的野生動物肇事保險管理服務體系,有效化解野生動物致害風險,最大程度維護和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實現生態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有機統一。
保險嘗試買單目前,野豬等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失賠付主體是當地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中規定,“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副主任劉新立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風險管理的措施可以分成控制型措施和融資型措施兩類。針對野豬等野生動物,控制型措施具體包括建圍欄或者進行捕殺等,一定程度上控制種羣數量。
“但是對於很多風險來説,控制型措施在短期內不容易實施或者成本太高,這個時候就需要融資型措施。而保險就是一種典型的融資型措施,幫助處於風險中的人將財務負擔平滑化,即通過固定保費的形式,將未來不確定的財務損失轉移出去,這也是一種獨特的風險管理措施。”劉新立指出,面對野生動物造成的傷害與損失,通過保險來進行風險管理,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今年11月,在防控野豬危害工作經驗總結交流電視電話會上,國家林草局表示已在山西、四川、福建等14個省(區)啓動防控野豬危害綜合試點。各試點地區積極探索野生動物致害綜合保險業務,多渠道籌措補償資金,建立了野生動物傷人救濟補助政策。比如,福建將野豬造成經濟作物損失納入農業保險;廣東積極探索致害補償管理制度體系,並推動將野生動物危害補償納入林業、農業政策保險制度;山西、河北擬設立綜合試點政策性保險經費等。
在四川省巴中市,已有區縣開始探索實施第三方定損、補償兑付等保險制度。據巴中市林業局相關資料,2020年,通江縣安排40萬元/年財政資金購買《野生動物致害政府救助責任保險》,用於野生動物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2021年前10個月,保險公司理賠野豬致害農作物122起,理賠金額40477.95元。
2018年,南江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關於野生動物危害農作物有關事項的請示》,每年財政安排20萬元生態轉移功能支付資金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保險公司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機制。2021年前10個月,保險公司理賠野豬致害農作物98起,理賠金額51945.4元。
在野豬同樣氾濫的江蘇,相關保險尚處於缺位狀態。江蘇省林業局相關負責人此前向媒體透露,明年將在南京市浦口區和宜興市試點落地“野生動物肇事保險”,由財政來為野生動物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買單。
不過,劉新立強調,此類保險業務在開展過程中,首先要注意覆蓋面的推廣。保險需要大量獨立的風險單位,野生動物致害補償保險的覆蓋面要儘可能大一些,否則很容易出現只有面臨野生動物肇事高風險的羣體才購買的情況,大量風險標的同時發生風險,不利於風險分散。
其次,野生動物致害補償保險相對來説推出的時間較短,很多處於風險的羣體對於保險的賠償責任範圍並不清楚,只是單純地從保險名稱上推測,認為只要是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失都應該交由保險來賠償。所以,野生動物致害補償保險在宣傳上,應當儘量向投保人解釋清楚保險合同所規定的賠償責任。
“現在野生動物致害補償保險還處在試點階段,各地積累的數據不夠豐富,難以支持保險費率的釐定。先進行一兩年的試點,待有了進一步的數據以及實踐中承保理賠的經驗之後,也可以考慮將其納入到政策性農險的體系中。”劉新立補充道。
來源:國際金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