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法院通報!新泰最新一批老賴被曝光

由 鹹春葉 發佈於 綜合

失信被執行人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的相關規定

被納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

名單庫的失信被執行人

會被實施哪些聯合懲戒呢?

一起來看看

▼▼▼

1 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

2 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 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二等以上艙位,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4 不得旅遊、度假等;

5 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6 各項消費不得顯著超過社會平均消費水平等。

並將失信人信息推送有關管理部門。

失信於人=毀掉自己

誠信是立身之本

法治社會

要讓守信者處處受益

讓失信者處處受限

曝光不是目的

自覺遵守義務才是坦途

期待更多被執行人

從失信走向誠信!

綜合:TATV法治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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