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和手機明明在身上,杭州姑娘小康(化名)卻接連收到在不同國家交易的提醒短信,卡里的10萬餘元存款被分5筆全部盜刷。
人在家中躺,錢卻“不翼而飛”,小康氣炸之後一頓操作,把銀行告到了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
結局是——姑娘拿回了所有的損失!
凌晨,銀行卡“被消費”10萬餘元
3月29日凌晨,家住杭州的小康正在刷微博,突然連着收到幾條交易提醒短信。短信顯示其持有的借記卡在迪拜、美國等地接連發生5筆取現及消費記錄,共計102128.31元。
雖然在境外旅遊時曾通過ATM機使用卡片消費,但案發當時小康人在家中,“被消費”的借記卡也躺在自己的錢包裏。那麼,這幾筆莫名其妙的消費記錄是怎麼一回事?
維權意識很強的小康當天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並拿着借記卡去銀行櫃枱存入100元,打印、留存了此次操作的憑條。
小康還聯繫了髮卡銀行要求賠償,但銀行拒絕賠付。
6月4日,為維護自身權益,小康將銀行訴至蕭山法院,要求銀行賠償存款損失102128.31元並賠償相應利息。
銀行:你自己密碼保管不當
“報案那天,我往銀行卡里轉了100元,可以證明自己是在國內的,銀行卡也在自己身上,境外的幾筆消費不是我本人花費。”庭審中,小康認為銀行應該進行賠償。
銀行則認為,小康的銀行卡被盜刷是小康自身的過錯造成的。小康在辦理銀行卡設置密碼後,長時間內未進行密碼更新、修改,不排除密碼曾被泄露的可能;小康的銀行卡是磁條卡,未升級變更為芯片卡,磁條卡在境外通過ATM機進行操作的話,被複制、盜用信息的風險較高。
對於銀行的辯稱,小康並不認同。她表示,銀行開通境外業務,就是允許持卡人在境外用卡,不能因為持卡人在境外通過ATM機使用過卡片,就認為信息被複制就是持卡人的過錯。
法院判銀行全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康與銀行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在無任何證據證明小康自行泄露銀行卡密碼的情況下,銀行作為借記卡髮卡行,負有保障持卡人存款安全的義務,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小康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説,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在銀行辦理借記卡後,民事主體與銀行之間發生儲蓄存款合同關係,銀行作為借記卡的髮卡行,負有保障持卡人存款安全的義務;在無任何證據證明持卡人自行泄露銀行卡密碼的情況下,他人利用金融機構的安全隱患盜刷持卡人借記卡的,銀行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持卡人不必自擔損失。
本案中,小康所持的借記卡在境外的發生多筆交易,而小康當日在國內向案涉借記卡內存入100元,可以認定境外交易發生當時小康在國內且持有案涉借記卡,上述境外交易非小康所為。同時,案件中無證據證明小康有泄露交易密碼的行為,故應認定案涉借記卡被盜刷系他人利用金融機構的安全隱患所致,小康有權要求銀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小康損失及相應利息。
最後法官也説,當然,並非所有的存款“不翼而飛”,都要由銀行擔責,每位持卡人對保護個人銀行卡及密碼信息也負有當然的義務。在銀行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條件(如在ATM機周圍設置防護設施,防止偷窺等)的情況下,完全系持卡人自身過失造成借記卡遺失或密碼失密造成的風險和損失的,需要由持卡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