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坑式辯護”受爭議,法律援助律師應當何時指派、如何履職?

近期,在多個熱點案件中均出現了法律援助律師的身影,如勞榮枝案、吳謝宇案、長沙貨拉拉乘客墜亡案等。

在這些案件的訴訟過程中,部分涉案當事人家屬希望自行委託辯護律師未果,部分當事人家屬質疑法律援助律師未能盡到法定的辯護職責,引起了對“佔坑式辯護”的質疑和關於法律援助程序的討論。

多位律師表示,針對法律援助程序的討論,其焦點仍然在於如何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辯護權。

“佔坑式辯護”引爭議

9月9日,江西南昌中院對勞榮枝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勞榮枝當庭表示上訴。

2020年12月,勞榮枝家屬曾發佈致法律援助律師的一封信,稱勞榮枝“不知道律師是法律援助還是家裏請的律師”,並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責法律援助律師不與家屬溝通,沒有為勞榮枝爭取合法權益。

9月10日,長沙貨拉拉乘客墜亡案一審宣判,涉事司機周某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目前已保釋回家。

據報道,該案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周某春的家屬要求自行委託辯護律師,甚至投訴法律援助機構強制指派律師。該案開庭前夕,周某春的家屬發微博稱,“本人聘請的律師還是未能介入,希望法庭能夠依法判決。”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在《中國司法改革年度報告(2020)》中指出,“近年的杭州保姆案、勞榮枝案等熱點案件就出現了法院不接受被告人親屬委託的律師而強行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的問題,違背法律、法理和常識,引發民眾對司法公正和公信的質疑。”

“‘佔坑式辯護’是很不正常的現象,會造成案件程序不公與實體公信力下降。”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在《佔坑式辯護》一文中表示,這侵犯了被告人的辯護人選擇權,也侵犯家屬所聘請律師依法辯護的權利。

上述圍繞法律援助程序的爭議和質疑,其焦點仍然在於如何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辯護權,具體涉及應該在什麼情形下指派法律援助律師,法援律師能否排除家屬委託的辯護律師的辯護權,以及如何提高法律援助質量等問題。

什麼情況下指派法律援助律師?

法律援助,是指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

那在刑事案件中,公檢法機關在什麼情況下會給當事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師?

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朝暉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一般來説,刑事案件中會在兩種情況下指派法律援助律師: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辯護人,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時,沒有委託辯護人。

根據《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屬於未成年人,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審判案件的被告人等情況,且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公檢法機關也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

此外,也有部分特殊情形,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時可以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等情形,可以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申請法律援助。

家屬委託律師優先於法援律師

據財新網報道,《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審議時,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徐顯明在分組審議中提到:“某一個省發生一起很奇特的刑事案件,司法機關不希望當事人自行委託辯護人,就鑽法律援助制度的空子,動員當事人放棄自行委託,改由司法機關指定,當事人被迫接受這種法律援助。”

徐顯明表示,這種做法實際上剝奪了被告人的辯護權,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符合訴訟法的要求。他當時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規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充分保障刑事案件當事人的辯護權利,不得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法律援助律師的方式限制和替代刑事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行委託辯護律師。”

這一建議最終體現在《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七條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時,不得限制或者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江蘇維世德律師事務所律師梁三利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該條文是針對實踐中辦案機關利用法律援助律師變相限制、損害被告人委託律師的禁止性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是憲法性權利,保障該權利的實現是刑事訴訟法制度設計的重要考量因素。”

2021年3月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又代為委託辯護人的,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意見,由其確定辯護人人選。

此外,現行《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法律援助案件中,受援人又自行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情況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梁三利表示,現行法律對被告人辯護權的規定有先後順序,委託辯護具有優先性,委託辯護缺位時,指派辯護作為補充。“這種規定本身就是為了被告人辯護權最大程度的實現和保障,也符合民眾的普遍認知。”

自願性、雙向選擇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國已有近30年的歷史,不過此前依據的主要是國務院條例和規範性文件。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法律援助法》,標誌着法律援助制度正式上升到國家立法層面,為規範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支撐。

“不管是重罪還是輕罪,不管是死刑還是緩刑,控辯兩造,審居於中,這種程序是民眾可感知到的公正,有獨立於實體公正的獨特價值。”梁三利表示,“程序公正有利於社會法治教育和法治信仰的培育。”

在《中國司法改革年度報告(2020)》中,徐昕認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設,關鍵是發展真正自願性的法律援助,允許和支持民間性法律援助機構的建立,同時禁止違反當事人或親屬意願強行指定法律援助。

“應當逐步建立法律援助雙向選擇制度,可設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統,引入市場化的選擇性機制,提高援助律師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以提升刑事法律援助的質效。”

徐昕在報告中表示,基本做法是,依託於現有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統,利用人工智能和信息化技術,可與公檢法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統相銜接,將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的基本信息錄入管理系統。另外,符合一定條件的刑辯律師可登錄系統,在系統相關界面內自主選擇案件進行登記,並按規程實施援助。

新京報記者 胡閒鶴

編輯 張磊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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