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道炯:新冠疫苗全球可及性面臨新變化
自雲南瑞麗後,近日國內再次出現本土局部地區新冠疫情。截至目前,新增本土確診病例主要集中在安徽、遼寧兩地。而當地的疾控部門表示,確診病例此前都未接種過新冠疫苗。
從近期全球新冠疫情來看,有三大具有格局性意義的事件。一是印度的疫情嚴重反彈。在世界範圍內新增病例數中,印度目前的新增病例佔約46%,導致疫情惡化的因素包括疫苗接種進展緩慢等。二是美國政府首席貿易代表表態支持有限期地放棄新冠疫苗專利權,並支持世界貿易組織(WTO)在暫停執行新冠疫苗的知識產權保護議題上所做的努力。三是世界衞生組織(WHO)將國藥集團中國生物北京公司研發的新冠病毒滅活疫苗列入緊急使用清單,從而將清單中疫苗增加到五種。
隨着全球疫情應對從應急階段轉向管理階段,疫苗的可及性更為突出。一些發達國家遵循“以我為先”的原則,訂購了遠超過本國認可接種需求的新冠疫苗。比如美國疾控中心14日發佈的數據顯示,美國有1.55億人已接種了至少一劑新冠疫苗。然而,美國目前仍囤積有超過2700萬劑莫德納疫苗、3500萬劑輝瑞疫苗。這還不包括大量未生產的訂單。相比之下,另一些國家和地區卻還處在“疫苗沙漠”中,完全無疫苗可接種,連抗疫一線醫護人員的健康都無法保障。
新冠疫苗的產業鏈運營出現了緊張。例如,歐盟執委會在5月初對阿斯利康提起訴訟,認為該公司未履行新冠疫苗供應合約,也沒有確保疫苗及時交付的“可靠”計劃。阿斯利康可用於自辯的理由之一是企業將其產品的加工環節放在印度,而印度在全球疫苗產品供應中的角色發生了重大轉變。
關於美國貿易代表表態願意在WTO框架下討論新冠疫苗知識產權的豁免,就基本立場而言,這是美國政府出現了180度大轉彎。但是,拜登政府的新表態很快就遭到了非議。一是美國貿易代表建議將疫苗知識產權的豁免權談判建立於文本,這雖然是貿易協定談判過程中的標準但流程繁瑣。WTO的所有164個成員必須就此類談判達成一致的共識,任何一個成員都可以阻止文本通過。更何況,就新冠疫苗而言,已經獲得WHO認可進入其緊急使用清單的產品不多,相關產品的知識產權管理國別也很少(美國、英國、德國、瑞典、中國),倡導專利管理權限國家間共同決策,顯然更為直接。
二是僅僅豁免疫苗的知識產權,並不見得就能促成全球新冠疫苗產能的擴大。美國在全球疫苗生產所需原材料供應方面的作用舉足輕重。在宣佈對疫苗知識產權豁免持開放態度的同時,拜登政府所援引的《國防生產法》也具有禁止出口生產疫苗的原材料的權限,儘管美國政府沒有明確採用“出口控制”一類的詞彙。也就是説,這個“閥門”仍控制在美國人手上。
在與抗疫乃至醫藥相關的國際公眾輿論層面,拜登政府就新冠疫苗專利的表態是一個力圖改變形象的做法。至少對那些進入WHO疫苗緊急使用清單的疫苗而言,難免會面臨“為什麼不可以也選擇專利豁免”的問題。
不論在WTO框架下的新冠疫苗(或其他抗疫產品)的知識產權豁免談判的結果如何,我們在下一階段新冠疫苗全球可及性問題上可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疫苗產能的擴大,須以保證質量為前提。在境外擴充產能尤其如此。不論執行還是豁免疫苗相關知識產權的具體條件如何,向境外疫苗生產企業授權生產,前置性條件是對其技術能力和實施過程的認可和監管。中國的疫苗生產和監管水平是在經歷了十多年不懈努力後,才於2011年獲得WHO認可的。中國產新冠疫苗也是付出比西方更艱鉅努力後,才獲得WHO的緊急使用認可。中國的疫苗產業沒有因產量和價格而犧牲質量和品牌的本錢。
第二,主動積極參與WHO支持的新冠疫苗實施計劃(COVAX),有利於中國疫苗的國際化。牽頭組織COVAX的是全球疫苗聯盟,中國已成為發展中國家第一個被納入清單的國家。顯然,積極參與COVAX有利於鞏固中國產品和服務的國際影響力。同時,進入清單並不是WHO質量評估的終點。特別是在疫苗使用國的接種後跟蹤數據採集方面,通過COVAX渠道獲得的信息,在產品的後續評估中,特別是在技術合規和數據質量方面,有望得到與發達國家產品同樣的待遇。
第三,注重中外疫苗研發領域的認知共同體建設。這種認知共同體包括從基礎知識的傳播到研發、投資和流通各個環節的個人和實體。中國的多款新冠疫苗之所以能夠在國內疫情得到控制、不利於二期、三期臨牀實驗的情形下,在其他一些國家完成研發,就是得益於疫情前的交流所形成的醫藥認知共同體。未來,鞏固和擴大這種共同體建設,將是中國為新冠疫苗全球可及性做出更大貢獻的基礎性出發點之一。(作者是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南南合作與發展學院雙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