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報道 記者 康博浩】港府剛剛發佈的新聞公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將於星期五(8月13日)在憲報刊登《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並已於今日(8月11日)向立法會提交關於《條例草案》的立法會參考數據摘要。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國徽法》)修正草案,並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國旗法》及《國徽法》已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2款,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香港特區已於1997年7月通過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條例》),並以本地立法方式在本港實施《國旗法》及《國徽法》。因應全國人大常委會最近對這兩部全國性法律的修訂,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在本港實施上述兩部經修正的全國性法律。
港府公報提到,考慮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上述兩部全國性法律早已通過制定《條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香港實施,特區政府建議以修訂《條例》而非公佈形式,在香港實施該兩部經修正的全國性法律。此做法符合“一國兩制”原則。
港府公報稱,《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是必須體現經修正的《國旗法》及《國徽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保障國旗及國徽的正確使用,維護國旗及國徽作為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旗及國徽,增強市民的國家觀念和弘揚愛國精神,同時兼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及實際情況。
港府公報還稱,《條例草案》旨在明確國旗及國徽的使用規定,包括升國旗儀式的禮儀及收回機制、釐清有關侮辱國旗及國徽罪行的條文,以及就國旗及國徽的教育和推廣做出規定。
港府發言人表示:“政府已在今年2月就修訂《條例》的建議方向及內容諮詢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委員對建議方向表示支持。”
發言人補充,《條例草案》將於8月18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特區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爭取儘快通過《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