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民法典·以案説法】
●關鍵詞
英雄烈士人格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
●概述
英烈事蹟和英烈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一段時間內,社會上一度出現以各種手段歪曲歷史事實,詆譭、侮辱英雄人物和烈士的現象,尤其是網絡上惡搞紅色經典,惡意解構、醜化英雄烈士形象的事件,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
英雄者,國之幹。肆意歪曲、褻瀆英烈事蹟和英烈精神,損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行為,觸碰了社會的底線,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
2018年5月12日,江蘇省淮安市某小區一高層住宅發生火災,消防戰士謝勇在解救被困羣眾時墜樓,壯烈犧牲。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謝勇為烈士並頒發獻身國防金質紀念章。5月14日,謝勇被追認為中國共產黨黨員,江蘇省公安廳追記謝勇一等功,淮安市政府追授謝勇“滅火救援勇士”榮譽稱號。
同日,淮安市民曾某對謝勇救火犧牲一事在微信羣中發表“不死是狗熊,死了就是英雄”等侮辱性言論。因該微信羣人員較多、人員分佈範圍較廣,曾某故意歪曲謝勇英勇犧牲事實、惡意侮辱謝勇烈士的言論在本地造成了較為惡劣的影響。淮安市人民檢察院就曾某的行為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淮安中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曾某在本地市級報紙上對自己的錯誤言行公開賠禮道歉。
●法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1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185條)
●專家説法
趙文(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以法治方式向褻瀆英烈説不
英雄烈士是國家崇高理想和民族精神的體現,是中華民族的脊樑,“逆火而行”的英雄應該得到全社會的尊崇。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褻瀆英雄事蹟和英烈精神。過去一段時間內,劉胡蘭、邱少雲、董存瑞、黃繼光、“狼牙山五壯士”等英雄烈士形象被不同程度地解構、歪曲。這些負面事件不僅損害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也褻瀆了英雄烈士身上所體現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近年來,我國不斷強化對英雄烈士的保護。英雄烈士保護法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該法還建立了對侵害烈士名譽榮譽案件的公益訴訟制度,即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有權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作為全國首例英烈保護公益訴訟案,是以法治方式捍衞英雄烈士榮光的可貴嘗試,體現了司法機關捍衞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堅定決心。
民法典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英烈條款”體現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立法目的,是民法典對捍衞英雄烈士呼聲的有力回應。
從該條來看,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人格利益所體現的社會公共利益,應當理解為民族的共同記憶、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等,不僅損害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更直接或間接地損害了英雄人物及其英雄事蹟所體現的全社會、全民族的歷史記憶和共同情感,也損害了英雄烈士身上所代表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不容褻瀆、不容詆譭。公民享有言論自由,但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等人格權益及其所體現的社會公共利益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裁判扶正祛邪,傳播司法正能量,弘揚社會主旋律,能夠引導人民羣眾樹立正確的歷史觀、民族觀、國家觀,營造敬重英烈、崇尚英烈、捍衞英烈的法治環境。
(光明日報記者靳昊採訪整理)
《光明日報》( 2020年09月14日 04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