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流浪地球》中有這樣一段話:“最初,沒有人在意這場災難,不過是一場山火,一次旱災,一個物種的滅絕,一座城市的消失,直到這場災難與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
當下,日本政府似乎正在成為一場災難的始作俑者。
2011年3月,一場9級特大地震以及隨之而來的海嘯導致日本東京電力公司運營的福島第一核電站發生核泄漏,這是迄今為止全球發生的最為嚴重的核事故之一,與切爾諾貝利核事故同為7級。
如果説地震導致的核事故是“天災”,那麼未來日本政府一意孤行將核污水排海,對全人類來説無疑是一場“人禍”。屆時,人類世世代代都將為此次日本政府的失智行為買單,沒有任何人可以獨善其身。
當地時間2021年1月8日,日本東京,福島第一核電站。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日本排海的核污水真的安全嗎?
4月13日,日本政府單方面決定將福島第一核電站上百萬噸核污水排入大海。此言既出,輿論譁然。
核污水排放對跨區域的海洋環境造成的危害是世界公認的,儘管日本對外聲稱處理後的濃度已大大降低,不會帶來危害。個別日本政府高官甚至聲稱“這些核污水喝了也沒事”。
日本排海的核污水是什麼?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研究員、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首席專家劉森林表示,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污水的來源主要包括海嘯湧進電站的水、大量用於冷卻事故機組堆芯的水、自然降水與持續流入的地下水。
“日本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除了阻止更多的自然降水與地下水流入已有核污水外,還要對經多核素去除裝置處理後的核污水,以及反應堆廠房內的積水進行處理。日本將排放入海的是經多核素去除裝置處理後的核污水,氚是核污水中主要的放射性元素。”劉森林説。
據瞭解,由於當前還沒有對氚實現有效處理的技術,近年來,日本一直將核事故污水經過處理後貯存在電站廠址內的大量貯水罐中。截至2021年3月18日,現場存有處理後核污水共計125萬噸。預計到2022年夏季,儲存罐容量將滿,達到137萬噸。
日本排海的核污水真的安全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周珂表示,日本擬向海洋中排放的不是核反應堆正常工作時排放的污水,而是因核事故等原因導致核燃料與水直接接觸產生的高度危害的污染物。
據日本東京電力公司公佈的數據顯示,福島核電站的核污染水經二次處理後,仍含有氚、碘-129、銫-135、碳-14等13種核素,其中放射性元素氚的濃度超過正常排放量10倍左右。
核污水入海全人類將遭受影響
日本政府聲稱核污水在自己國家內排放,但核污水中大量的放射性物質將在洋流、量級、洄游魚類等推動下,不可避免地造成跨境影響,進而波及全人類。
德國一家海洋科學研究機構的計算結果顯示,自排放之日起,57天內放射性物質將擴散至太平洋大半區域,3年後美國和加拿大將受核污染影響。
浙江海洋大學教授全永波表示,核污水排放對跨區域的海洋環境造成危害是確定的。相關部門監測數據顯示,自日本福島核事故發生至今,對中國漁業、養殖業帶來很大影響。特別是通過國際船舶駛入中國所帶來的壓艙水,對周邊海域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
他認為,針對於此次日本核污水排海事件,要充分考慮和評估核污水排放對海洋事業發展帶來的危害。
對於某些西方國家支持日本核污水入海的決定,全永波表示,可能與地緣政治有關,“某些國家一方面支持日本的決定,另一方面卻停止進口部分日本海產品。”
“中國作為日本的周邊國家有權提出反對意見。中國與日本一衣帶水,但不能帶一衣污水。為維護國際環境利益,應提請聯合國並呼籲國際社會共同制止日本的違法排放行為。”周珂説。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研究所能源研究室主任洪濤告訴中國網記者,從10年前的福島核事故到此次涉核污水排海問題,一開始便是全球問題,是能源、經濟、環境、安全交織的複雜問題,必然導致世界各國的嚴重關切。
日本如果一意孤行,國際社會該如何應對?
周珂表示,在國際法上,核污水違法排放在性質上與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完全一致。依《巴塞爾公約》和歐盟法律,此舉涉及有組織犯罪,這也導致刑法非難性(應當並可以承擔法律責任的理由與判斷)問題,因此有必要引入刑法的非難性原理,就日本的責任能力、故意或過失、正常的附隨性狀作出分析。
全永波表示,針對此事,更多國際機構應共同參與獲取權威數據並分析解讀,從而確保核污水排放的安全性和權威性。如果存在較大危害而日本依然排放,國際機構可以考慮一定的經濟處罰和制裁措施。
關於日本政府為何向海洋排放核污水,日本方面給出的解釋為“貯水罐放不下了”。有國際人士猜測,日本政府的目的是為了節省開支。
據瞭解,對於如何處理這些核污水,在日本提交給原子能機構的報告和核電站退役路線圖中顯示,日本政府曾擬定向深層地下泵入、向海洋排放、蒸發釋放、電解為氫氣釋放以及將其固態化埋入地底5種方案。
最終,日本政府還是選擇了最簡單、成本最低的直接排入海里的方式,而成本最高的辦法是將其固態化埋入地底,預估其成本是排放入海的幾十倍甚至上百倍。
對此,周珂表示,如果日本具有處理核污水的技術和能力,而只是為了節省開支才選擇了直接排海的做法,性質上就是為追求違法利益而實施的環境犯罪行為,更因涉及越境轉移,按照歐盟法律屬於有組織犯罪。
周珂表示,雖然國際公約列舉行為並不包括核事故污水,現有國際法並未對此種行為作出直接和明確的規定,但這不等於國際環境法不能適用此案,不等於可以免除日本的國際環境責任,更不能成為日本排放的理由。
來源:中國網 | 作者 趙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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