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急救免責”,讓醫師放心做“好人”| 新京報社論

“在外急救免責”,讓醫師放心做“好人”| 新京報社論

2021年6月17日,一女孩遇車禍昏迷,兩醫生雨中跪地搶救。圖片來源:新京報我們視頻截圖

8月1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介紹,即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醫師法》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充實對醫師的保障措施,明確醫師在公共場所因自願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俗稱“好人法”的原《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該條款在現行《民法典》184條得以沿用。由此可知,醫師在外急救,當然也受到該條款的保護。

在此背景下,似乎沒有必要單獨強調醫師在外急救免責。但也要看到,現行《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明確,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該法對醫師執業地點作出了嚴格規定,醫師超地點執業不被允許。醫師在外實施急救,難免擔心因違反這一條款而受到處罰。

所以,“好人法”對於普通人是單純的,但對於在外實施急救的醫師,卻存在“好人法”之外的其他羈絆。

尤需強調的是,醫師在外實施急救的行為本質上是見義勇為,而不是其職業責任。但現實裏,不少人將醫師執業和實施急救行為搞混。比如2019年3月,一名女醫生在高鐵上救人,結果被高鐵工作人員索要醫師證,一度引發熱議。這起事件雖然最後得到了較好處理,但如何避免將醫師實施急救錯當成醫師執業來看待,這一現實問題始終懸而未決。

這也説明,現行《醫師法》和“好人法”之間存在一定的衝突。以此而言,修改《醫師法》,使之與“好人法”相一致,勢在必行。

此外,醫師在外實施急救,有時還要承受來自同行評價的巨大壓力。當醫務人員在外施救時,同行習慣在專業方面進行評議,除了肯定這種行為外,有時也難免認為施救有不當之處,甚至認為,錯誤的施救方法反而造成更大的傷害。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甚至不少成功的施救,也同樣面臨這樣的質疑,比如“高空吸尿救人”事例,同行就認為該醫師還可以做得更好一些。

來自同行的質疑,看似在就事論事地討論急救技術,但實質上,仍是把醫師執業和在外實施急救這兩者搞混——把社會當醫院,把馬路當急救室,對實施急救的醫務人員提出了遠比普遍人高得多的技術要求。很顯然,這些因素都不利於醫務人員在外放下顧慮積極施救。

為此,最好的辦法就是在《醫師法》當中也明確免責條款,形成共識,使醫師在外自願實施急救時,其受場地、條件等所限而採取的應急施救方式和手段,不受同行指摘,也能夠免責。

我們要看到,醫師的專業性很強,急救經驗豐富,是現場急救最不容忽視的一股力量。近年來,在外自告奮勇地參與急救的醫師越來越多,甚至不必“廣播找人”,醫師就能及時“在場”。這説明,“好人法”對於醫師在外自願救人已經發揮了很好的作用。

與此同時,社會各界也應該給予醫師急救更多包容。因為,醫師也分為多種專業,不同專業醫師的擅長範圍與急救水平存在較大差距,而醫師的資質也是急救成功率的重要影響因素。

此次《醫師法》修訂草案正視這些差異,推出與“好人法”一致的免責條款,無疑將利於消除爭議,形成社會共識,免除醫師積極投身現場急救的後顧之憂。

作者 | 社論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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