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泄憤,高某將舍友趙某的行李箱從五樓陽台扔下……廣州市黃埔區法院近日依法判決:高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20年3月30日晚7時許,高某在廣州市黃埔區某公司宿舍內,因生活瑣事對舍友趙某不滿,為泄憤將舍友的行李箱(大小為28寸,內有面膜、衣服等物品)從五樓陽台拋擲到宿舍樓外人行通道上(該處時有停放車輛,亦是員工上下班通行之處),造成行李箱等物品損壞。晚上9時許,趙某下班途經宿舍樓下發現其行李箱後向公安機關報案。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認為:高某為發泄不滿情緒,從建築物上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公訴機關指控高某犯高空拋物罪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高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高某自願認罪認罰,本院依法對其從寬處罰。綜合考慮本案的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的悔罪表現,決定對高某適用緩刑。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王婧介紹,依照刑法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構成本罪。對於相關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是否適用緩刑,最重要的是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具體來説,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裁量:
1、行為人的動機:如出於報復社會、擾亂公共秩序、拋物取樂甚至傷人取樂動機的,應當從重考量。
2、拋物時間和場所:在高層樓房、人員密集的時間或場所、兒童和老人聚集的場所、城市標誌性建築物、重要節日或國際性活動等時間或場所實施的,應當從重考量。
3、拋擲物的情況:如拋擲的是沉重或巨大、尖鋭、高温、腐蝕性、易散落、污穢物品的,應當從重考量。
來源:羊城晚報、金羊網、羊城派
作者: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來源:羊城晚報金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