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進高出、當掮客……隱藏在民間借貸中的權錢交易

  內容摘要:

  ·從查處的典型案例來看,一些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力或者職務影響力,通過違規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問題比較突出。這種依附於崗位與職權影響的借貸關係,實際上是一種權錢交易

  ·有的長期違規參與和組織民間借貸活動,通過無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資金等形式獲取利益;有的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借款人謀利;有的甚至打着民間借貸的“幌子”,變相搞行賄受賄

  ·不能忽視在民間借貸中妄圖鑽紀法漏洞的行為,必須嚴格區分黨員幹部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的不同性質,在保護合法民事行為的同時,嚴厲懲治其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最高法將“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修改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企業套取銀行貸款又轉貸、企業向單位員工集資後又轉貸等情況將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情形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李靈娜報道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借貸合同無效……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不僅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增加和修改了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民間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近年來,民間借貸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從查處的典型案例來看,一些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力或者職務影響力,通過違規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問題比較突出。這種依附於崗位與職權影響的借貸關係,實際上是一種權錢交易。

  民間借貸不是權錢交易的“隱身衣”

  “如果按照新調整的民間借貸利率受司法保護上限進行認定,文成縣地質礦產管理所原所長包進勳的受賄數額將會增加,法院量刑也可能相應調整。”浙江省温州市文成縣監委委員朱榮鋒告訴記者,當初在查辦包進勳違紀違法案件以及移送司法機關時,對於涉案金額認定很慎重。

  文成縣紀委監委在調查非法採礦案件背後政商關係不清問題時,發現了包進勳等10名黨員幹部向採礦企業違規借貸、投資“搭股”。

  某建築材料公司競拍取得魚局村礦區普通建築石料礦採礦權後,其法人胡某為得到包進勳關照,主動提出“搭股”邀請,包進勳先從銀行貸款再借給胡某。此後,在礦山現場巡查和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等工作中,包進勳未嚴格履行職責,對於該公司多次出現越界、超量開採行為,未有效制止,也未及時將相關線索移送處置。

  該案涉案10名黨員幹部均受到黨紀政務處分,而包進勳也在一審中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一審判決書認定,包進勳收到胡某支付的利息139.5萬元。其中,胡某向他人融資的正常月利率最高不超過20‰,扣除正常月利率20‰部分的利息,認定包進勳收受賄賂款69.75萬元。

  “我和胡某之間是借貸關係,我對這方面法律也不太懂,所以認為當時收取4分利息是沒問題的。”包進勳對判決結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訴。其辯護人提出,對於民間借貸雙方達成合意,且已支付相關利息的,法律保護年利率不超過36%部分的利息,即便構罪,在認定犯罪數額標準時,也應剔除年利率36%的合法利息。

  犯罪數額認定成了該案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也是包進勳提起上訴的主要理由。

  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包進勳明知與胡某之間存在監管與被監管的關係,仍接受明顯高於正常民間借貸的利息,在借款時又以他人名義出借並以他人銀行卡接收利息,主觀上具有受賄的故意。最終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年來,一些地方少數黨員幹部以本人或親屬名義違規參與民間借貸的情況較多,擾亂了金融市場正常秩序,助長了不良社會風氣,容易引發“破窗效應”,影響當地政治生態。浙江省委、省紀委監委專題立項對新型腐敗問題進行調研,發現違規民間借貸現象較為突出,由此開展了領導幹部違規借貸專項治理。去年以來,全省共處理違規借貸272人,涉及金額4.18億元。

  為準確把握犯罪、違紀和合法之間的界限,在避免打擊過寬的同時維護紀法權威,浙江省制定出台了《浙江省防止領導幹部違規參與民間借貸行為規定(試行)》,明確了有關行為界定,用一把尺子衡量。《規定》明確,嚴禁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參與民間借貸謀取私利,不得實施與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發生借貸、擔保、居間介紹等關係,向他人出借資金並收取高於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利息,將從他人、銀行或其他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金融及相關業務的法人、組織處取得的資金轉借他人賺取利差,以收取介紹費、中介費、有償擔保費等形式進行營利性活動等七種行為。

  同時,該省建立領導幹部參與民間借貸事項報告制度。參與民間借貸數額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數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且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等情況,應在當年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的“個人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中填報。

  利用民間借貸等形式的“隱性腐敗”較為突出

  在一些市場經濟特別是民營經濟相對活躍的省份,利益主體多元化使得領導幹部的從政環境較為複雜,違紀違法行為更加隱蔽,利用民間借貸等形式的“隱性腐敗”較突出。

  黨紀處分條例明確作出對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行為的處分規定。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即“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利,因何而來?有的長期違規參與和組織民間借貸活動,通過無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資金等形式獲取利益;有的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借款人謀利;有的甚至打着民間借貸的“幌子”,變相搞行賄受賄……

  看着民間借貸有利可圖,但手裏無款可借怎麼辦?

  有人打起了貪污、挪用的主意——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道路運輸安全稽查大隊原大隊長麻珍德將“小金庫”資金人民幣40萬元,加上自有資金10萬元,以個人名義出借給管理服務單位。不到3年時間,麻珍德按照月利率2%收取42萬元高額利息。與此同時,麻珍德利用職務便利,多次在通行證辦理、危化品運輸車輛違章處理方面為陳某謀取不正當利益。最終,麻珍德因犯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

  有人打起了以借為名索賄受賄的主意——浙江省常山縣原國土資源局法規監察科科長江明在明知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向管理服務對象沈某提出“借款”100萬元,並出具借款人為“董某俊”(虛構人物)借條,沈某對江明表示不歸還該筆借款也予以認可。調查發現,江明受賄的400餘萬元大部分是以借為名向其幫助過的管理服務對象索要的,事後出具所謂的“借條”也只是為了規避調查。

  有人打起了低進高出的主意——已被“雙開”的浙江省江山市人大常委會財政金融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姜和平,在擔任市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服務中心主任期間,得知一些企業主向銀行貸款到期後不能如期還貸、即使還貸也要續貸等消息後,嗅到了“商機”。於是,姜和平找朋友借錢,再高息借給企業主,賺取利差。5年內,他多次提供借款總計2410萬元,獲取利息91.02萬元。違規參與民間借貸過程中,他還為企業主違規提供貸款擔保。

  有人打起了“掮客”的主意——不是借貸雙方,總不會出事吧?江蘇省泰興市體育局原副局長吉歡慶利用分管體育中心基建工程的職務便利,介紹該市原體育場副場長徐某借款20萬元給承接體育中心網架工程的朱某作為工程建設週轉資金,約定月利率10%。8個月後,朱某歸還本息36萬元,徐某將其中8萬元利息送給吉歡慶表示感謝。吉歡慶因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行為被“雙開”,徐某則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違規民間借貸,容易誘發貪污、受賄、挪用公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甚至滋生虛假訴訟。

  不久前,在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以虛假訴訟為由對已判決的一起民間借貸案件提起抗訴,最終該民事判決書被撤銷。

  鄭州市紀委監委在對某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程某涉嫌受賄犯罪問題查處過程中發現,商人黃某與程某虛構500萬元的借款合同,並通過提起民事訴訟騙取民事判決。程某以該生效民事判決“背書”,矇蔽審查調查視線,掩蓋貪污犯罪事實。與常見的串供、毀證等傳統抗拒調查的方式方法相比,此舉更具迷惑性、欺騙性。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程某與黃某的虛假訴訟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犯罪。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詐騙罪,職務侵佔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該虛假訴訟行為因涉嫌貪污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以貪污罪定罪處罰較重。

  在保護合法民事行為的同時,嚴懲違紀違法者

  《規定》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專家認為,司法保護上限降低後,客觀上增加了以違規借貸形式變相權錢交易的違法成本,有利於引導黨員幹部自覺規範和管理服務對象之間的借貸行為,推動淨化政商關係,對於引導、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利息過高,不僅可能導致債務人不能履約,還可能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和道德風險。一些黨員幹部就曾禁不住誘惑,越陷越深。

  因“覺得工資生活太平淡”,温州市鹿城區五馬街道原人大工委副主任佔鵬程接觸高利貸並在短時間內嚐到了高利息的甜頭,結果遭遇金融風波欠債1000多萬元。為填補窟窿,佔鵬程利用手中權力以資金週轉為由四處“借錢”,多次向企業老闆、拆遷户“假借真要”,累計受賄達130多萬元。

  鑑於此,《浙江省防止領導幹部違規參與民間借貸行為規定(試行)》明確,根據領導幹部違規參與民間借貸的情節輕重,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直至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針對有的企業從銀行貸款後再轉貸,特別是少數國有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從事貸款通道業務,最高法將“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修改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企業套取銀行貸款又轉貸、企業向單位員工集資後又轉貸等情況將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情形。

  社會各界對於以民間借貸為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而面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意見較為集中,《規定》特別提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山西省紀委監委公開曝光運城市絳縣財政局退休工作人員喬文鐸以承諾高額利息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問題。“因當時成立合作社有明確要求,農户必須佔到80%,我們大部分是公職人員,不能註冊。”未經批准,時任絳縣財政擔保公司經理史某組織“成立”合作社,由喬文鐸擔任負責人,對外放款賺取利息。7年間,喬文鐸等人以承諾高額利息為誘餌,非法吸收存款5558萬餘元。因發放給企業或個人的“貸款”收不回來,至案發時尚有784萬餘元未歸還。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劉敏介紹,近幾年,隨着民間借貸的迅速發展,放貸人的職業化傾向越來越明顯,出現了所謂“職業放貸人”,就是出借人的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是為了營利。

  據統計,近幾年每年約有200餘萬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湧入人民法院。黨員幹部中是否有“職業放貸人”?浙江省永康市紀委監委建立有關問題線索雙向移送機制,藉助市人民法院的審判系統,運用大數據排查全市參與民間借貸並有訴訟的公職人員,建立公職人員借貸訴訟名單庫。針對以近親屬或者其他特定關係人名義實施民間借貸難以監督的問題,依託銀行大數據分析,將經常性有大額資金進出賬户的領導幹部納入監督重點。

  長期以來,民間借貸作為多層次信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形式靈活、手續簡便、融資快捷,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專家提醒,不能忽視在民間借貸中妄圖鑽紀法漏洞的行為,必須嚴格區分黨員幹部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的不同性質,在保護合法民事行為的同時,嚴厲懲治其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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