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無理鬨鬧抓傷法官 庭審中斷罰款三千

由 聊素麗 發佈於 綜合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鵬

近日,陳某某在青海省互助縣人民法院雙樹法庭工作人員向其送達訴訟材料時鬨鬧法庭,撕扯法庭工作人員,並抓傷法官。最終,陳某某因擾亂法庭秩序被處以3000元罰款。

8月4日上午,互助縣法院雙樹法庭辦案人員收到原告薛某某起訴陳某某同居關係子女撫養及婚約財產糾紛的兩份起訴狀,法官經審查後,便電話通知被告陳某某於當日下午三點來法庭應訴。下午陳某某來到法庭後情緒非常激動,對工作人員態度惡劣,還未等法庭工作人員向其送達有關訴訟材料時便欲離開法庭,稱法庭工作人員沒有接待她,要去投訴舉報。

法官問她舉報的原因以及什麼工作沒有做好時,與陳某某隨行的家人便開始對法院工作人員進行語言攻擊。法官向陳某某解釋,要等到法庭向她送達起訴書等訴訟材料之後她才能離開法庭,但是陳某某仍一意孤行,在法官再三強調後,仍不聽勸阻,執意離開法庭。在此過程中,陳某某及其家人與法庭工作人員發生衝突,陳某某撕扯法院工作人員的衣服,抓傷法官手臂,導致當天開庭的案件全部中斷,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為了維護法庭秩序,打擊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互助縣法院依法對被告陳某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決定。

法官表示,人民法院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人依法進行處罰,是維護法庭秩序和司法權威,保障司法人員工作正常履職的需要。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和組成部分,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神聖不可侵犯。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同時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

在此,法官提示所有訴訟參與人,遵守法庭秩序,是每一位當事人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任何破壞法庭秩序的行為都應當被禁止,只有保障良好的法庭秩序,才能讓審判活動順利進行,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