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則視頻火了
12月5日,
安徽阜陽,
網友爆料在阜陽西到合肥南高鐵上,
一名男子想手機充電要求女子讓座,
女子不同意。
反而遭到對方指責。
男子説:
“我身份比你高多了!”
“我這個年齡,叫你讓個座也不行?”
並稱“你就應該讓我座”、
“我身份比你高多了。”
“你要是在我單位早把你開掉了”。
最後,女子起身離開,
可男子依舊批評女子:
“這人什麼素質?”
網友:什麼單位?説來聽聽
鐵路方6日回應:
勸導後兩人未再爭執,
未報警
▽
近年來,
高鐵、長途客車等交通運輸中
“霸座”現象時有出現
難道真就拿這些行為沒轍了?
《民法典》教你如何破
法律文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檢察官解析
與《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在客運合同關於車票的規定中,特別增加了“座位號”這一關鍵詞,其目的就是規制日常生活中不時出現的“霸座”行為。
這一規定從無到有,從法律的角度對佔座行為進行了定性。無論是侵佔了他人的座位,還是無票乘坐、越級別乘坐等行為,都會損害其他旅客或者承運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侵佔他人座位的應當歸還座位,無票或者越級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賠償承運人的損失。當然,如果你堅持“霸座”,情節嚴重,構成擾亂列車秩序時,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涉嫌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待你的還有罰款和行政拘留。
《民法典》明確規定旅客應該對號入座,從立法的層面將該問題寫進合同的約定,體現了法治精神,更體現了誠信、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如果再遇到此類問題,你可以直接去找承運機構,因為你購買了這個位置,承運機構就有責任保障你能坐到這個位置。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高鐵是一面鏡子,照出每個人的文明素質。“霸座”不僅僅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更是一種違法行為。《民法典》對“霸座”現象予以回應,明確“霸座不僅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更是一種違約行為”,通過細化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讓你有理有據向“霸座者”説不!
對號入座,文明出行
堅決向“霸座者”説“不”!
新民晚報(xmwb1929)綜合自上觀新聞、北晚新視覺、澎湃新聞、微博評論
編輯 唐夢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