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4千元好處費採購不合格噴嘴發生事故致22人死亡 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怎麼辦?最高檢髮指導性案例

男子為4千元好處費採購不合格噴嘴發生事故致22人死亡 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怎麼辦?最高檢髮指導性案例

  央廣網北京1月28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枱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背後,往往伴隨着鮮活生命的消逝、幸福家庭的破碎、美麗環境和生產秩序的嚴重污染破壞,以及觸目驚心的財產損失。安全事關重大,須臾不可放鬆。

  最高人民檢察院27日聯合應急管理部通報,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3909人,提起公訴13205人。

  最高檢專門發佈第二十五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檢察機關如何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其中,餘某某等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重大責任事故案是最高檢掛牌督辦案件。

  餘某某是湖北某化工集團原董事長,他也是當陽市一家矸石發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6月,矸石發電公司熱電聯產項目開工建設,化工集團物資供應公司原副經理張某某負責採購,最高檢第二檢察廳主辦檢察官郭竹梅介紹:“案情顯示,施工中,餘某某為了加快建設進度,在採購設備時,未按湖北省發改委關於該項目須公開招投標的要求,自行組織邀請招標。張某某收受無生產資質的重慶某儀表公司負責人李某某給予的4000元好處費及釣魚竿等財物,向其採購了質量不合格的‘一體焊接式長頸噴嘴’,安裝在2號、3號鍋爐高壓主蒸汽管道上。項目建成後,餘某某等人擅自決定試生產。”

  2016年8月10日凌晨,矸石發電公司鍋爐車間當班員工巡檢時發現集中控制室前樓板滴水、2號鍋爐高壓主蒸汽管道保温層漏汽。有關人員未進一步探查。11日11時左右,鍋爐運行人員發現事故噴嘴附近有泄漏聲音且温度比平時高,之後伴隨高頻嘯叫聲,相關人員層級上報,但是沒有人按規定下達指令。郭竹梅表示:“接到‘蒸汽管道泄漏,電廠要求停爐’的彙報的相關負責人,均未到現場處置,也都未按規定下達停爐指令。下午14時49分,2號鍋爐高壓主蒸汽管道上的噴嘴發生爆裂,致使大量高温蒸汽噴入事故區域,造成22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313萬元。”

  事故發生後,檢察機關介入偵查,與公安機關一起查明事故企業在立項審批、設備採購、項目建設及招投標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以及相關人員的管理職責、履職情況。郭竹梅介紹:“本次事故發生的最主要原因是矸石發電公司所採購的噴嘴系質量不合格的劣質產品,直接原因是主蒸汽管道蒸汽泄漏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時,相關管理人員沒有按照操作規程及時停爐,作出正確處置。分別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對相關負責人提起了公訴。”

  2018年8月21日,餘某某、張某某等人被分別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噴嘴生產企業儀表公司負責人李某某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當陽市發展和改革局原副局長楊某等5人因犯翫忽職守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同時發出檢察建議。郭竹梅介紹:“檢察院向當陽市人民政府及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別發出檢察建議,提出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執法、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加強對全市重大項目工程建設和招投標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全市特種設備及相關人員的監督管理、加大對企業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等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

  最高檢發佈的這批指導性案例,涉及電力、煤礦生產、化工、交通運輸等重要生產領域。而在檢察機關辦理的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中,重大責任事故罪佔比80%、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佔比10%。最高檢第二檢察廳副廳長黃衞平分析:“安全生產事故類犯罪,多為過失犯罪,危害後果的發生有可預防性。案件中的責任人在能夠預見或者有能力防範事故的情況下,由於安全意識淡漠、防範措施落實不到位、內部管理混亂、外部監督不力等原因,導致安全隱患轉化為現實嚴重後果。”

  最高檢第二檢察廳廳長元明在通報中列舉了大量案件名稱,其中,2020年,浙江温嶺槽罐車爆炸事故、重慶弔水洞煤礦安全事故均造成二十多人傷亡和鉅額財產損失,社會影響惡劣。元明表示:“安全生產事故,往往涉及眾多被害人,社會影響重大,檢察機關秉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適用關,對於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涉事單位和個人,依法提出從重量刑建議,發現漏罪漏犯的,依法及時追訴。充分發揮檢察建議的作用,以辦案促安全生產治理,力求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一級巡視員鄔燕雲通報數據顯示,2020年全國生產安全事故3.8萬餘起,死亡2.74萬多人,重特大事故16起、死亡262人。當前安全生產仍處於爬坡過坎期,高危行業領域風險點多面廣,城市安全風險大,農村安全隱患突出,新行業新業態安全風險凸顯,安全生產工作艱鉅繁重,容不得絲毫鬆懈和半點馬虎。鄔燕雲表示:“特別是歲末年初,人流物流增加,道路運輸和水上運輸事故易發多發;礦山企業增產衝動大,超能力、超定員生產,違規承包、以包代管問題突出;建築施工企業趕工期、搶進度現象增多;加上新冠肺炎疫情變化和外部經濟環境衝擊,不確定因素增多,各類安全風險隱患加大。越是這種時候,越要繃緊安全這根弦,須臾不能放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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