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略陽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件。2022年7月,羅某騎摩托車帶女兒回家途中與周某駕駛的摩托車由岔路駛入公路時發生碰撞,造成羅某及其女兒不同程度受傷,交警大隊認定羅某、周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羅某女兒無責任,兩車均未投保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經鑑定,羅某傷情構成十級傷殘。二人系同村鄰居,兩家相識已久,但就賠償金額始終未協商一致,羅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周某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各項賠償近11萬元。
承辦法官考慮到周某年老無力又無兒無女,難以承擔高額的賠償費用,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積極引導雙方互諒互讓,羅某也主動提出在金額上做以讓步,最終雙方成功達成調解協議。
本案為機動車之間發生的、造成一方車上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3條及《最高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此類糾紛的第一順序賠償主體為賠償義務人機動車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投保義務人未投保交強險的,應當由賠償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超出部分再由雙方按照過錯責任比例承擔,故羅某要求周某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法院應予支持。
【法官説法】
交強險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義務,其適用規則使得交通事故責任與一般侵權責任的理賠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出現差別,肇事車輛如未投保交強險,其本身已存在過錯,而在賠償權利人也有過錯的情況下,按照一般侵權規則確定的賠償責任會將本應由交強險承擔的部分轉嫁給賠償權利人,使賠償權利人本應得到的賠償減少,對賠償權利人顯然不公平。
目前交強險的責任限額為20萬元,為了保障受害者得到及時有效救濟,避免出現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而無力償還的情況,再次提醒廣大車主,開車上路一定要購買交強險並及時續保,以免“脱保”承擔更重的責任。
編輯:翟力強
審核:姚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