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一家三口“傍名牌”產假酒,為首者獲刑3年處罰金30萬

由 公羊淑軍 發佈於 綜合

楚天都市報9月18日訊(記者餘皓 通訊員劉家雲)一家三口在漢租房“傍名牌”生產假酒大發不義之財,結果被一窩端。今悉,由大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梁某祥、梁某慶、許某一家三口以及其親戚李某假冒註冊商標案,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四名被告人因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公開道歉。這一判決結果,讓發財夢碎的梁某祥這一家三口追悔莫及。

26歲的梁某祥系湖北京山人,租住武漢市區。2019年3月,梁某祥聽其表兄、同案人李某介紹説,生產假酒賺錢快。其時,梁某祥剛談的女友正要求他在武漢買房,加之他做生意虧本,遂同意和其表兄一起生產假酒。二人共同出資購買生產假酒的包料和基酒,並租用武漢市某區一私房,未經商標註冊權利人許可,生產假冒的湖北、四川、江蘇等地五糧液、白雲邊等4種知名品牌白酒。

同年10月中旬,梁某祥的父親梁某慶明知做假酒犯法,但擋不住金錢的誘惑,在兒子的邀約下辭去原有的工作,攜妻子許某一起來到武漢參與制售假酒。可僅過了一個月,他們的發財夢就在公安機關的一次打假行動中化為泡影。

大冶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中認為,被告人梁某祥、梁某慶、許某、李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假冒註冊商標生產假酒,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採納了檢察院意見,一審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梁某祥、李某有期徒刑各3年,並各處罰金30萬元;判處梁某慶、許某有期徒刑各1年,並各處罰金6萬元。同時,追繳運輸、儲存、處置涉案假酒費用3126元,上繳國庫;責成四名被告人在判決生效10日內,在省級以上電視台或全國發行的報紙上賠禮道歉。

在法庭開庭審理的辯論和最後陳述階段,梁某祥先後兩次向法庭陳述自己相同的觀點:“法庭判我多少年刑、要我交多少罰金我都接受,這是我罪有應得,只請求法庭能對我父母從寬從輕判處。是我害了他們,我對不起他們,我爺爺病重,還需他們回家照顧。”

然而法律無情,梁家一家三口連同親戚李某一起被法律追究。

【來源:楚天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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