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蘇定偉 實習生 陳恩鳳
一夥人以相親為誘洱詐騙錢財,11月16日至11月18日,儀隴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借相親實施詐騙系列案件。被告人黃某某、張某某等18名被告人被依法判處八個月至四年五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黃某某、蔣某某等18人,以相親為由,多次騙取他人錢財。其中被告人張某某作案23起,涉案金額101460元;被告人黃某某作案24起,涉案金額103880元;被告人蔣某某作案19起,涉案金額82580元;其餘被告人作案1起到14起不等,涉案金額8500元至81000元不等。
法院經過3天庭審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黃某某、蔣某某等18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以介紹相親為由,三五人組合在一起,分別扮演參加相親的單身女性和其親屬、介紹人等,騙取劉某某、吳某某等47人錢財。18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張某某等6人詐騙數額巨大,馮某某等12人詐騙數額較大。本案各被告人系合夥共同作案,在共同犯罪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相互緊密配合實施犯罪行為,彼此的行為密不可分,不宜劃分主從犯。
儀隴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蔣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到三年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2000元到5000元不等。(儀隴縣人民法院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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