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民法典規範的是最基本的民事關係,納税人作為民事主體,必然受到民法典的規範。
在民法典中,有哪些與税相關的條款?將對我們納税人產生什麼影響?近日,民法典專家談欄目邀請了中國法學會財税法學研究會常務副秘書長、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翟繼光,對這一問題進行介紹。
民法典從多個層面豐富了税收優先權的內容。
從債法的角度來看,税收是公法上的債權,因其具有公益性,各國法律均給予其一定的優先權,即當納税人的財產不足以償還或支付各類債務時,應優先清償税款。
因税收優先權本身缺乏公示性,在賦予清償税款的優先權時,還需同時兼顧對交易秩序的保護,平衡税收與其他同樣具有優先性的權利之間的先後清償順序。
税收通常不能優先於具有較強公示性的擔保債權,以及維持基本生存需要的勞動債權。
税收徵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税收優先權制度:“税務機關征收税款,税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税人欠繳的税款發生在納税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税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税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納税人欠繳税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税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根據這一規定,税收優先權的內容包括三項:
第一,税收優先於其他公法上的債權,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這一優先權是絕對的,不考慮税款與罰款發生時間的先後,也不考慮處以罰款的行政機關是否是税務機關。
第二,税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優先權並非絕對,要受到其他法律規定的需要優先保護債權的限制。
比如,在破產程序中,“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將優先於税收。
第三,税收優先於欠税之後設定或產生的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在這一層面,税收與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清償等級是相同的,即均按照產生的時間先後享有優先性。
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這一規定豐富了税收優先權的內容,明確税收優先於遺產繼承。這一項優先權同時受到一定限制,即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優先於税收,税收優先於其他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及全體受遺贈人的受遺贈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這一規定確立了繼承人代替被繼承人繳納税款的義務,實際上是再次強調了税收優先於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這一規定確立了遺囑執行人首先清償遺贈人所欠税款的義務,實際上也是再次強調税收優先於受遺贈人的受遺贈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這一規定則明確規定了在遺產分割中,各類權利人清償税款的前後順序,即税收優先權首先在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內實現,如果無法全部實現,則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分擔。
這些新規豐富了税收徵管法中税收優先權的內容,也給税收徵管法進一步細化税收優先權制度提供了思路。
【整理、主持】尚黎陽
【出品】南方法治智庫
【作者】 尚黎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