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根據《公告》,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經營者無需再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在銷售活動開展前完成備案即可。
該《公告》是總局落實2021年4月29日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證照分離”改革要求的有力舉措。
在《公告》的附件1《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採集表》和附件2《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變更表》中,經營者經營種類和提交文件資料目錄選項,特殊食品均羅列其中,這説明自該《公告》發佈之日起,特殊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除外)的銷售也同樣由許可改備案了。
《公告》對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在提交備案申請,提交備案時間,銷售食品品種、數量,備案信息變更備案註銷、以及備案編號規則等內容作了詳細説明。同時要求,食品經營者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章立制、定期開展自查,保障食品安全;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將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納入“多證合一”範圍,加快推進備案工作信息化建設,加強備案政策的宣傳解讀,引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依法開展對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入網食品經營者的審核把關。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備案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2021年4月29日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證照分離”改革要求,結合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經驗做法,現就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註冊時,同步提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採集表》,一併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
二、目前持有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應當在銷售活動開展前完成備案。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無需辦理備案。
三、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具備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等相適應的經營條件。不同市場主體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經營場所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活動。
四、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變更表》進行備案信息變更。終止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的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備案註銷。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或存在其他應當註銷而未註銷情形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據職權辦理備案註銷手續。
五、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通過網絡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地址、備案編號等相關備案信息。
六、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納入“多證合一”範圍,並實施備案編號管理。收到《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採集表》,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填報內容是否完整規範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及時予以備案。填報內容不完整或不規範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充修改的內容和要求。已經受理相關許可申請的,應當終止相關許可審批程序並轉為備案。
七、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快推進備案工作信息化建設,推動實現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系統與登記註冊系統的共享聯動,並將信息及時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供公眾查詢。
八、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政策宣傳解讀,引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依法開展對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入網食品經營者的審核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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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消費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