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的範建(化名)和雲南的葉香(化名)結婚後,於2009年育有一子範小峯(化名)。
2016年起,葉紫和重慶的農民工楊春(化名)存在不正當關係,後雙方因故產生糾紛。
楊春遂起意報復葉香,打算殺害葉香之子範小峯。
2017年4月25日中午,楊春到達範小峯就讀的台州某文武學校,向相關老師請假後,將範小峯帶至學校操場附近的小樹林內並將其殺害。
浙江省台州市中級法院作出(2017)浙10刑初3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楊春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原告損失100000元,因楊春判處死刑無法執行。
2020年4月,範建、葉香與台州某文武學校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一案,向台州市黃巖區法院起訴。
範建和葉香認為,範小峯是台州某文武學校的學生,與其簽有合同,範小峯在被告學校學習,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請求死亡賠償金1111480元,喪葬費33216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事故處理人員誤工費、差旅費20000元,合計1264696元。
學校辯稱:楊春與葉香曾多次到學校探望範小峯,足以讓學校相信楊春是被害人的親友。且楊春當天空手進入學校,進入校園後無可疑行跡。
範小峯見到楊春後動作親暱,關係非同一般,學校沒有理由懷疑楊春帶領範小峯在校園散步是為了行兇,從而阻止他們單獨相處。並且學校已按規個建立外來人員登記制度,不存在管理失職。即使被告存在過失也應在直接侵權人的責任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且,葉香的行為是發生兇殺案的誘因,其未盡監護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範小峯被害系葉香和楊春的感情糾紛引發,葉香明知楊春與範小峯熟悉,卻未通知學校,從而斷絕了學校發現楊春行兇企圖的可能性,故葉香未盡監護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台州市黃巖區法院認為,雖然範小峯與楊春熟悉,表面上也比較親近,但他們並非近親屬,學校輕易讓楊春進入校區,並向相關教師請假帶走範小峯,可以認定被告在管理上存在過失,對範林峯的死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其次,學校等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最後,雖然葉香在監護兒子範小峯上存在過失,但該過失不足以形成楊春殺害範小峯的理由,即葉香對範小峯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故葉香在本案中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如下:台州某文武學校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範建、葉香170000元(含已支付的70000元)。
瀟湘晨報記者温豔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