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判死!販毒團伙跨省販賣運輸海洛因46公斤

由 公羊易綠 發佈於 綜合

繼續保持對毒品犯罪的高壓態勢,6月23日上午,廣州中院組織全市法院開展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動。兩級法院共對34件一審毒品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對65名被告人判處了刑罰。其中,廣州中院一審宣判8件26人,依法判處4名毒犯死刑、3人死緩7人無期徒刑、12人三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基層法院宣判26件39人,全部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廣州中院刑一庭副庭長徐兵介紹,在宣判的34宗案件中,共對9人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判處沒收個人財產和罰金123.2萬元,判處沒收各類毒品98公斤。

案件一:販賣運輸海洛因46公斤 涉案毒資逾千萬

自2016年以來,以被告人黃某為首的販毒團伙長期從廣西運輸毒品海洛因至廣州市、東莞市等地販賣牟利。該販毒團伙實行購銷分開、錢貨分離模式,由被告黃某在廣西組織貨源毒品海洛因,由部分同案被告人運送至廣東販賣,另一部分同案被告人回收毒資帶回廣西。該團伙先後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數量高達46公斤,涉案毒資逾千萬。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單獨或夥同被告人譚某等6人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數量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盧某販賣毒品海洛因,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其中,被告人黃某等5人是主犯,依法對其組織、參與的全部犯罪予以處罰。最終,依法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某死刑;譚某死緩;4人無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十五年;繳獲的毒品海洛因、子彈、刀具、毒資等均予以沒收。

案件二:制販毒團伙落網,涉毒數量近10公斤,主犯被判死刑

2017年10月初,被告人張某、鮑某、徐某等人在廣州市增城區由被告人列某、張某租住的某兩處地點搬運製毒工具、物品先後被抓獲,其身上分別被查獲冰毒若干。被告人列某製造毒品的現場被查獲冰毒670.82克、含有冰毒的液體1947.21克、咖啡因162.10克、麻黃鹼38.19克、巴比妥19.88克及製毒工具、物品一批。10月9日,被告人列某為販賣毒品,從廣州市增城區駕車前往東莞市以人民幣39.9萬元向被告人梁某等人購買毒品MDMA,後駕車返回途中被抓獲,並被查獲毒品MDMA共7339.96克。次日凌晨,梁某被抓獲,身上被查獲MDMA1.56克。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列某販賣、運輸毒品MDMA,製造毒品,均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被告人梁某販賣毒品MDMA,數量大,被告人張某、鮑某、徐某參與制造毒品,數量大,其行為分別構成販賣、製造毒品罪。徐某還非法持有冰毒,數量大,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應數罪併罰。根據全案事實、以及被告人列某是主犯、徐某是累犯等情節。依法以各被告人所犯毒品犯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列某死刑;梁某無期徒刑;其餘被告人獲刑有期徒刑十年至七年不等;扣押的毒品、製造毒品原料等均予以沒收。

案件三:毒販衝卡逃逸、指使他人藏匿轉移毒品、槍支,9年後因私怨縱火終落網,獲刑20年

2008年3月某日,被告人劉某駕車遇公安民警設卡截停檢查,其出示身份證後拒絕下車,乘機強行駕車衝卡逃逸。後授意同案人範某為其轉移藏匿毒品氯胺酮、甲基苯丙胺、槍支、槍彈等。次日,同案人範某被人贓並獲,範某入住的酒店、劉某的住處亦分別被查獲毒品、槍支、彈藥。當日,公安人員共繳獲毒品冰毒、MDMA、氯胺酮總計11.99公斤,繳獲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手槍2支、霰彈獵槍1支、軍用槍彈22發、非軍用槍彈33發。逃逸後,劉某因工程糾紛與被害人鄭某產生矛盾,起意報復。2017年10月某日凌晨,劉某夥同林某(另案處理)攜帶3個裝有汽油的啤酒瓶點燃鄭某住處及裝載機輪胎,共造成經濟損失約16萬元。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數量大;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情節嚴重;放火燒燬他人的房屋等,造成損失數額巨大;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分別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綜合其累犯、坦白等情節,依法對其數罪併罰,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50000元。

案件四:涉毒團伙秘密販毒,衝卡失敗狼狽落網,主犯被判死刑

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高某、劉某1、劉某2等人,以及被告人班某等人分別駕車前往廣東省揭陽市惠來縣商談購買毒品事宜。13日,高某讓劉某1攜帶20萬元,並在當地組織貨源,後讓劉某1拿了5公斤毒品給班某。下午,高某、劉某1將所有毒品轉移至劉某2駕駛的汽車後,乘坐班某的小汽車返回廣州市。19時許,高某等人乘坐的車先到達廣州市荔灣區某路邊等候。伏擊民警對隨後到達的運毒車輛實施攔截,劉某2見狀開車衝撞攔截車輛後逃逸並撞到班某停在路邊的小車。伏擊民警遂將上述被告人抓獲,並當場查獲冰毒約15公斤,含量達72.0%以上。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劉某1、班某、劉某2結夥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高某曾多次因犯盜竊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妨害公務罪等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綜合全案事實、情節等,依法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高某死刑;劉某1、班某死緩;劉某2無期徒刑;扣押的毒品、作案工具等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