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與兄弟沒有任何關係”:酒局上籤的聚會生死狀,律師説無效

由 機東林 發佈於 綜合

近日,一張“聚會生死狀”刷屏朋友圈,內容為:

今天在座各位人員喝酒時發生意外,與兄弟們沒有任何關係,純屬怪自己自不量力,貪杯無度。喝傷喝死與在座所有人沒有任何關係,寫此聲明以免特殊意外家屬糾纏不清。聚會人員簽字畫押,下方是一排紅手印。

2月23日,很多網友評論説,聚會應該是一件很開心的事情,這張圖片卻傳遞出一股悲壯感。

春節假期走親訪友、親朋相聚,免不了會喝些酒。在很多人看來,酒席上,似乎不喝倒一個就是沒喝好,勸酒方式更是五花八門,勸酒詞也是一套又一套……

這些年,也屢屢出現因為喝酒出現意外的情況。

01 飲酒後交通肇事死亡

同飲者被判承擔賠償責任

在山東濰坊法院通報的一起聚餐喝酒引發交通事故的案例中,原告黃某甲、趙某是受害人黃某乙的父母。2018年5月19日晚,被告王某邀請被告張某、劉某、郭某、李某及受害人黃某乙一起吃飯、喝酒。席間,除被告李某外,其餘人員均不同程度飲酒。

當年5月20日0時05分,受害人黃某乙駕駛被告王某未實行登記的二輪摩托車離開吃飯地點後,撞到路北側路燈杆上,致黃某乙受傷,車輛、路燈及路燈杆損壞。事故發生後,黃某乙被送往醫院,因傷勢嚴重,在多家醫院治療後離開人世。這起事故經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為單方事故。

法院經審理認為,受害人黃某乙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酒後不能駕駛機動車而駕駛,自身存在過失。被告王某、張某、劉某、郭某、李某作為共同飲酒人、飲酒活動參與人,明知受害人黃某乙飲酒而未能採取有效措施阻止其駕駛機動車,放任危險事實的存在,對於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

綜合受害人黃某乙以及其他參與聚餐的各被告的過錯程度,酌情認定由受害人黃某乙自行承擔70%的過錯,被告王某承擔20%的過錯,被告張某、劉某、郭某、李某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的責任大小難以區分,由各被告連帶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不適用按受害人、侵權人的過錯責任比例原則分配,應由侵權人全部賠償。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黃某甲、趙某損失20.5萬餘元;被告張某、劉某、郭某、李某連帶賠償原告黃某甲、趙某損失8.8萬餘元。

02 酒後摔成植物人

同飲者各補償2萬元

陝西千陽縣人民法院也曾審結一起飲酒後摔傷後呈植物人狀態引發的賠償糾紛案件。判處8名被告承擔補償責任。

2018年3月17日3時,千陽縣張家塬鎮村民薛某與其他七人在鎮上一酒家內飲酒,飲酒後,薛某下樓梯過程中不慎摔傷致特重型顱腦損傷,起訴時薛某為植物人狀態,構成一級傷殘。薛某受傷後給其本人及家庭帶來巨大損失,薛某兒子遂以其父名義向千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共同飲酒的七人、酒家及村委會共九名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373185元。案件審理過程中,七名共同飲酒人辯稱,事發當日,其與薛某共同飲用了白酒及啤酒,事發前,薛某並未出現醉酒症狀。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薛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認知到自己飲酒和飲酒後的潛在危險和後果,應當對自己飲酒後的行為負責。本案沒有證據證實各共同飲酒人在吃飯過程中對薛某有勸酒、灌酒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薛某當日飲酒後醉酒。薛某飲酒後下樓梯不慎摔傷,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損害結果與共同飲酒人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共同飲酒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薛某受傷後的鉅額損失,七名共同飲酒人及酒家各補償薛某2萬元,共計16萬元。

律師説法:

網絡配圖 影視劇照

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韓朝澤:

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免責條款無效

因為發生在酒桌上的意外太多,使得歡聚變成了悲劇不説,同飲者事後往往還被家屬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於是,類似“免責聲明書”、“聚會聲明”之類的文書,就被“發明”出來。能夠想到要簽署免責聲明,説明大家法律意識挺強,從這個層面上講,不是什麼壞事。只不過,自我承諾責任自負不涉他人,雖是真實意思表達,貌似合情合理,實質上卻沒有法律效力,“《民法典》規定得很清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師事務所趙媛:

“生死狀”不能體現法律對弱者利益的保護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的規定,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共同飲酒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即共同飲酒者之間因為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為而使飲酒者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的危險,當共同飲酒人處於這樣的狀態時,其他人即負有注意義務,應當充分履行對其的提醒、勸阻、照顧、護送等義務,如果未充分履行上述義務,致使受害人酒後遭到人身損害,則屬於違反因共同飲酒這一先行行為引發的作為義務,構成侵權。

需要提醒的是,小酌怡情,大飲傷身,飲酒責任大,照顧好自己的同時也要有照顧好同伴的責任意識。法律之所以這麼規定,採取的是家長主義原則,也就是説,立法者像個家長一樣,為了保護你的利益,限制你的一些自由,不讓你隨隨便便就承諾放棄自己的一些重要權利。喝傷、喝死責任自負的承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無效的。更何況,倘若什麼事情都能通過簽訂“生死狀”來解決,法律對弱者利益的保護,將根本無從談起。

陝西高瑾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瑾:

聚餐飲酒可能存在民事責任風險

聚餐組織者、共同飲酒人、飲酒活動參與人對他人具有安全保障義務,未盡義務導致參與者權益受到侵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聚餐飲酒是很多人招呼親朋的一種方式,以前,大多數人並未意識到該項活動中可能存在民事責任風險,近年來,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該類民事糾紛也進入公眾的視野。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人在飲酒或醉酒後可能出現意識不清,不能完全控制自已行為的情況。也就是説人在飲酒後面臨的風險會增加。而如果共同飲酒或聚餐的人未能及時給予勸阻、照顧,甚至仍然勸酒,則客觀上加大了危險的發生。如此,共同飲酒、聚餐人應對損害的發生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因此,聚餐飲酒時要適量,不勸酒,若在場人員飲酒過量,不能完全照顧自己,同行人員應給予適當的照顧,保證其人身安全。

華商報記者 卿榮波

聚會飲酒沒有什麼,關鍵是約束自己的行為並提倡健康的餐桌文化,而不是靠一張所謂的“免責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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