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3月11日電 (記者杜燕飛)為健全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有效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推動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國務院國資委近日印發了《國資監管責任約談工作規則》(以下簡稱《約談規則》)。
《約談規則》明確,國資委將針對中央企業發生的重大問題、資產損失或風險隱患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重大事項,及時開展責任約談工作,提出監管意見,提示責任風險,督促指導企業採取有效措施,挽回資產損失,消除不良影響,發揮以追責促追損、促發展的作用。
《約談規則》要求,中央企業強化主體責任,自覺接受和配合約談工作,認真做好整改落實。國資委將責任約談反映中央企業存在的重大問題風險、整改措施及成效、責任追究情況等,作為被約談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等重要參考。
《約談規則》指出,國資委對被約談中央企業拒絕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虛作假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對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的,移送有關紀檢監察機構。責任約談整改落實情況將作為認定違規經營投資損失及責任,以及作出從重、加重或從輕、減輕責任處理意見建議的重要參考。
業內人士認為,《約談規則》與國資委此前出台的《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和《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等形成統一機制,是完善業務監督、綜合監督、責任追究“三位一體”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督機制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改進監管方式,強化監管協同,提升監督效能,為推動中央企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