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封面評論 | 反食品浪費法通過,明確執法主體保障法律落地

由 端木泰華 發佈於 綜合

蔣璟璟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反食品浪費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弘揚傳統美德、保障糧食安全,防止食品浪費從此有法可依!其中要點包括:公務活動用餐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可獎勵“光盤行動”消費者;點餐浪費可收廚餘垃圾處理費;商家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最高罰1萬;食品生產經營者嚴重浪費,最高罰五萬;製作發佈傳播暴飲暴食視頻節目,最高罰10萬。(新華社)

從草案的初次審議稿,到二次審議稿,幾處關鍵性細節的完善,標誌着這部法律最終的成熟與成型。真正頒行之後,該法介入現實、規範引導的效力,無疑是可靠的。特別是回應之前公眾普遍擔憂的“可操作性”問題,最終版本的反浪費食品法,更是給出了一系列針對性安排。

反食品浪費法並不僅僅是鼓勵“勤儉節約”的道德法,而是一部着眼於“資源與安全”維度的實體法。這決定了,該法絕非倡導性的虛法,而是規定了具體權利義務且有對應懲戒支撐的。

反食品浪費法,其法條內容,大致由兩部分構成。其一,就是對以往散落在各部法律中相關條款的提取、集納與再表述,比如説“公務活動用餐不得超過規定標準”;而除此以外,更多的還是屬於全新的、創造性的增量立法。比如説,“食品生產經營者嚴重浪費,最高罰五萬”;“製作發佈傳播暴飲暴食視頻節目,最高罰10萬”……諸如此類的規定,涵蓋了涉食品消費的方方面面,既包括市場供應也包括“文化”引領,堪稱是多管齊下全覆蓋了。

事實上,梳理整個反食品浪費法,我們發現,其主要的瞄準對象,還是商業機構。這最直觀的體現,就是關於執法主體的表示。例如,該法明確“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有關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實施處罰。”而對於公民個體的餐飲浪費,則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對造成明顯浪費的消費者收取處理廚餘垃圾的相應費用,收費標準應當明示”。眾所周知,餐館並非執法部門,可收與“強制收”是兩回事。

總的來説,反食品浪費法還是相當剋制和理性的,對公民權利保持了足夠的尊重。某些人所擔心的,“吃不完剩太多就違法,就會被執法部門罰款”的事情,並不會直接發生。但,這絕不意味着,個人就可以“自我放飛”“任性妄為”,在全社一同反對食物浪費的大背景下,所有人都該自律自覺,形成理智的、節約的餐飲消費習慣。有了專門法律的推動,全社會“珍惜食物”蔚然成風,是可以期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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