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莊濱濱 上海報道
明明是從新加坡進口的茶葉,卻貼上“龍井茶”的標籤進行銷售,結果不僅庫存商品被沒收,還因此收到54.5萬餘元的“罰單”……商家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於是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上海浦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涉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複議決定書》。這也是上海浦東法院審理的首例涉地理標誌知產行政案件。
9月16日下午,由上海浦東法院院長吳金水擔任審判長,與知識產權審判庭負責人吳智永、審判員王瀟共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次庭審也是浦東新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旁聽、講評“三合一”活動的重要內容。宣判後,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下稱浦東新區政府)副區長李國華,上海浦東法院院長吳金水,上海市浦東新區司法局局長李寶令,上海市司法局行政應訴處處長宋健,上海市政協常委、全國律協知產委副主任遊閩鍵,以及來自上海市司法局、浦東新區各委辦局、管委會、街鎮等170餘人參加了講評會。
進口茶葉當“龍井茶”賣,商家被罰54.5萬
原告特威茶餐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稱特威茶公司)專門從事茶葉銷售和餐飲管理的經營活動。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間,該公司分三次從新加坡進口茶葉,並委託上海某貿易公司為其辦理相關進口手續。過程中,對方按要求製作了中文標籤,並貼附在產品上。就這樣,這些進口茶葉被貼上標有“龍井茶”“盛璽龍井茶”字樣的中文標籤,後被原告予以銷售。
2020年11月2日,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下稱浦東知識產權局)向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公司未經“龍井茶”商標權利人許可,在茶葉外包裝上貼附標有“龍井茶”“盛璽龍井茶”字樣的中文標籤,起到了標識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的作用,且該公司無法證明涉案茶葉原料的原產地,該行為易使公眾誤認為涉案茶葉獲得了商標權利人的授權,容易造成混淆。
因此,浦東知識產權局責令特威茶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其尚未出售的相關茶葉共計1422盒,並對其處以54.5萬餘元的罰款。該公司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浦東新區政府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上述行政處罰決定。
商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被告並無管轄權
原告訴稱,浦東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浦東新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對此予以維持,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請求判令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複議決定書》。
原告認為,由於自貿區的特殊地位及其法律適用情況,自貿區入關之前發生的標籤貼附行為應屬於不能直接適用我國《商標法》管轄的行為,故被告對此並無管轄權。而且,“龍井茶”“盛璽龍井茶”中文標籤貼附並未區分商品來源,不構成“商標使用”行為。因此,原告行為並未侵犯“龍井茶”註冊商標專用權。即使認定構成侵權,54.5萬餘元的罰款金額亦屬於處罰過重。
庭審中,浦東知識產權局辯稱,其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依據充分,處罰適當,程序合法。浦東新區政府則辯稱,其具有作出被訴行政複議決定的法定職責,所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兩被告均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原告行為屬於商標性使用,構成商標侵權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龍井茶作為我國傳統名茶,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特定的品質主要由其茶葉產區的自然因素、採摘條件和製作工藝等決定。
本案中,原告將標有“盛璽龍井茶”“龍井茶”字樣的中文標籤貼附於茶葉外包裝盒上,將上述字樣作為商品名稱使用的行為,屬於商標性使用。原告未獲得“龍井茶”商標權利人的授權,根據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涉案茶葉確實來源於龍井茶種植地域範圍並具有相應的特定品質。因此原告並不具備使用“龍井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條件,構成對第三人享有的“龍井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關於原告提出的自貿區地位特殊、被告無管轄權的意見,法院認為,由於自貿區海關政策的特殊性,進口貨物入區程序、報關方式更為便捷,但在法律適用方面,在自貿區內發生的商標侵權行為,不能排除我國《商標法》等法律的適用。而且,涉案商品已經進入我國境內並進行銷售,原告的行為仍需受我國法律的規制。
此外,原告的違法行為不構成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行政處罰的條件,浦東知識產權局根據原告的違法經營數額,結合其違法行為性質、情節,對其作出沒收侵權產品及處非法經營額兩倍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浦東新區政府提供的證據和依據亦足以證明其具有作出被訴複議決定的職權,所作複議決定合法。
據此,原告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判決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