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據此對部分罪名作了補充、修改,補充了17個罪名,調整或取消了10個罪名,於同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的每一個條文,補充、修改的每一個罪名,都是對社會現實和人民呼聲的回應。對於潛在的侵害人,它們是更有力度的約束;對於潛在的被害人,它們是更有温度的保護。
限於篇幅,只能選擇其中部分罪名予以解讀,但透過它們,也足以讓我們看到新規定、新罪名將如何影響和改變我們的生活。
——補充“高空拋物罪”“妨害安全駕駛罪”等罪名,讓我們的生活、出行環境更安全。走在樓下,會不會被樓上突然扔下來的東西砸到?坐在公交車上,會不會有人去搶奪司機手中的方向盤?刑法對相關危險行為作出規制,刑罰的巨大威懾力讓不法者再不敢“隨心所欲”。
——新增“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冒名頂替罪”等罪名,強化對弱勢羣體的保護。現實中,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被性侵案件時有發生,犯罪者多系對其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這些人相比,被害人處於弱勢地位;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即為保護這部分被害人而設立。
入學、公務員錄用、就業安置等環節的冒名頂替者,未必很強勢,但和被頂替者相比,也通常擁有更多社會資源。冒名頂替行為入刑,被害人通過艱苦努力得到的人生機會,不至於再被輕易偷走。
——明確“襲警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等罪名,在實現懲戒效果的同時,也向公眾昭示應該敬畏什麼。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前,刑法對襲警行為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行為有規制條款,前者以妨礙公務罪追究,後者可能觸犯尋釁滋事罪等罪名。但相比於其他公務行為,警察執法有不同特點,執法者面臨更多、更大危險;而詆譭為人民獻出熱血、生命的英烈,相比於其他尋釁滋事行為,讓公眾尤其難以容忍。兩個罪名獨立設立,體現了對警察、英烈的特殊保護,公眾也可從罪名設定中體會,在和平年代,誰是最可愛的人。
還要特別提到的一點是,在3月1日之前,已滿12歲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危害社會的行為哪怕再嚴重,也不會受到刑事追究,但從3月1日開始,隨着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情況有了變化,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犯有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或將面臨牢獄之災。
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據此補充、修改的罪名,讓刑法的法網更加嚴密。從預防犯罪角度,這非常必要,而從懲治角度,我們希望法條和罪名儘可能少地適用,因為適用越少,意味着發生的犯罪越少,社會和百姓利益受到的侵害越少。
(文丨特約評論員 李曙明)